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一是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一规定体现出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起到继续抚养继承人的功能,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家庭成员之间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

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提供主要来源或者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给予这类继承人适当倾斜,有利于鼓励尊老养老,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原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相较其他继承人而言,与被继承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存在更为密切的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抚养关系,因此也可以多分遗产,这也一般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可以协商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87077

  • 昨日访问量

    457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