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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一是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一规定体现出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起到继续抚养继承人的功能,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家庭成员之间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
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提供主要来源或者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给予这类继承人适当倾斜,有利于鼓励尊老养老,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原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相较其他继承人而言,与被继承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存在更为密切的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抚养关系,因此也可以多分遗产,这也一般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可以协商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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