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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买卖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可否主张利息损失

发布者:谷德雨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6日 10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2民初5160号

原告:XX,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雨,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义玲,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又名王某利),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令XX返还拖欠的货款8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XX在华北鞋城开有店铺,是邦威品牌负责人。XXXX处进货后没有及时结清货款,欠货款共计83000元。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约定所欠货款可分期返还,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每月还款7000元,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还款6000元。但XX并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

XX未作答辩和举证。

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货款欠条、(2020)浙10民辖终298号民事裁定书、(2020)浙03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等,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XX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故本院对XX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XX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XX出具给XX的货款欠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XX交付货物后,XX应及时支付货款,现XX拖欠货款经催讨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XX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货款8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徐秀月

○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叶伟伟

代书记员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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