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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正确适用法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布者:谷德雨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实务案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正确适用法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键词侵权/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供稿|谷德雨编辑|万贵莲

裁判要旨:

根据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标准计算,一般多是依据伤残等级计算;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但是实践中不论是诉讼律师代理案件或者是人民法院审判多是未能正确适用该法律规定。

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依据是两个不同标准进行的,前者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后者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同样的伤情鉴定结果很可能不同,一般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级别略高,以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提升被抚养人赔偿数额,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护理费、营养费以实际产生损失为依据。医嘱中未载明需要护理及加强营养,但受害人实际产生了相关费用并提供发票护理合同相关证据,法院根据受害人伤情,支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主张

基本案情

20161027被告一驾驶被告二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城区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某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损失。原告起诉二被告后查询得知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追加投保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及平安财险公司为被告。

原告在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院40天,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椎体的1/3以上。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6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25623元;护理费12600元,交通费702元,辅助器具费1797元,伤残赔偿金523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1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1823元,车辆损失费600元,共计120000元;鉴定费3063元,总计148686元。

被告答辩主张原告存在过度医疗问题;出院医嘱并未载明需要陪护及加强营养,不认可营养费及护理费;原告主张误工费提供的工资收入不能证明收入实际减少,不予认可;原告父母未满60周岁,且无有效证据证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不认可原告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儿子系农村户口,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及受害者住院治疗等事实与原告诉状基本一致,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

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过度治疗,原告提供了住院病历及票据予以证实,法院认可原告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提交了护理合同及发票,法院原告护理费12600损失予以认可,营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四张发票及伤情酌情认可1000元;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收入实际减少,误工费法院不予认可;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来源,对原告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原告及其儿子虽系农村户口,但原告提供的住房信息、工作单位及学校信息证明主要生活来源地在城市,原告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法院支持24621.817587元/年*14年*20%伤残系数÷2人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主张收入来源在城镇,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及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法院支持5230426152元/年*20年*10%伤残等级系数根据原告伤残等级,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94023元:护理费12600元,交通费400元,辅助器具费1797元,伤残赔偿金523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6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费600元

二、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23623元:医疗费186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1000元

三、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返还被告某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

四、被告某赔偿原告鉴定费3063元。

办案心得:

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伤残级别较高的情况,如伤残等级达到五级及以上,对当事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的诉讼请求,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是,针对伤残等级十级或者九级等情况,有的法官予以支持,有的则以当事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劳动能力程度的丧失,对当事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办案律师建议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并主张权利,而不建议通过伤残等级判断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原告承办律师简介:

?谷德雨

?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荣获“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等称号

?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备AMAC基金从业资格

? 业务特长:

1、各类刑事,民事、商事诉讼和仲裁;

2、各类民事、商事非诉讼事务;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事务;

4、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事务。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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