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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I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

发布者:谷德雨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19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以案释法I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以案释法#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转贷

裁判要旨民法典前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是,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文书

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184民初70号

原告: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河北XX律师。

原告侯XX与被告王XX、王X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陈X,被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王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2000元。三、被告王X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7日,被告陈述资金周转用于偿还被告王X2银行贷款及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卡向被告王XX转账3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借款,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辩称,1.30万本金认可;2.在庭前质证环节原告方自认该30万元本金是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给我方,根据民事司法解释第13条第一项原告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其借款合同无效,仅返还本金其他约定均为无效;3.涉案债务为我方个人债务,被告王X2并不知情,该债务也未用于共同生活,也没用于生产经营。

被告王X2辩称,1.王XX代理人已经认可借款是其个人借款,与被告王X2无关。2.涉案借款系被告王XX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该借款是王XX个人行为,借款凭证没有王X2的签字,虽然借款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X2对此借款并不知情,且王X2对涉案借款并不认可;3.涉案借款高达30万元,二被告均系新乐市行政单位正式职工,属于工薪阶层,考虑二被告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和日常生活习惯,涉案金额严重超出了家庭生活需要,涉案借款没有用于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4.原告所述涉案借款用于偿还被告王X2银行贷款和投资需要不符合事实,综上几点,原告以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王X2主张权利,根据庭前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没有证据来证实其向王X2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涉案借款系王XX个人借款,与王X2无关,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7日,被告王XX向原告侯XX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20年12月5日,借款利息共计22000元。原告侯XX于2020年6月7日、8日分五次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王XX共计300000元,被告王XX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王XX今借侯XX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于2020年12月5日归还。共本息一共叁拾贰万贰仟元。王XX130XXXX71112****”该借条由被告签字并摁有手印。审理中,原告侯XX称案涉借款系原告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由被告王XX承担,被告至今未还任何款项,原告已如期偿还银行贷款,并支付银行利息。另,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并已于2020年9月11日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系上述规定颁布实施后我院新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故关于案涉借贷合同、利息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由于案涉借贷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合同效力、夫妻债务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侯XX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被告王XX,其民间借贷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故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无效,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条款亦无效,原告侯XX要求被告偿还案涉合同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王XX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王XX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王XX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认定借款利息应当按照202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自借款之日(2020年6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被告王XX和被告王X2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9月11日协议离婚。根据本院依法调取被告王XX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流水,该流水未显示二被告间有相关交易往来。审理中,被告王X2称对上述借款不知情,原告侯X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王X2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XX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2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XX)。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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