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覃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由蒋某某承担。覃某某不承担责任。
覃某某同学聚会后,明知蒋某某席间饮酒,而搭乘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虽然覃某某作为搭乘者未直接驾驶电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责任,但对于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害其有扩大损失的过错:明知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成人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而搭乘;明知蒋某某已大量饮酒而乘坐,放任自己处于危险之中。故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覃某某、刘某、蒋某某分别承担20%、30%和50%的赔偿责任,刘某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替代赔偿。
法官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