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费的催缴律师函
尊敬的****室江**先生:
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受台州市**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指定潘道广律师出具本律师函
您自2002年入住爱华赤龙苑*****室至今,就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对此服务,您和您家人一直表示认可,从未表示过异议,并按期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02年1月-2005年12月物业管理费(有收据为证)。但是,由于您方对***公司法律义务及事实问题存在的误解,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欠付****公司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517元。
从2006年1月至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面谈等形式多次与您及您方家人沟通,却屡遭拒付,您方认为拒付理由如下:2006年3月开始您家所有的自行车房房顶开始渗水,房产公司一直没有修复,给您带来了不便。
对此,本律师认为:您家的自行车房房顶渗水是您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遗留问题,并非**物业公司人员工作不力或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而且,得知此事后,物业司多次向开发商反映此事。此次事件,**物业公司已履行了一个物业公司该尽的法律义务。
根据您方自2002年以来一直接受并默认物业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且按期支付我司物业服务费用之行为,以及**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之间《赤龙苑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您方负有法律上支付全额服务服务费用的义务。您方以上述理由持续拒绝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用,是不符情理的,也是不合法的。而且,由于您方的行为,已给**物业公司正常营运管理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因此,本律师特此通知您方在接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到赤龙苑物业管理处或新********物业公司财务室缴纳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之物业管理费。届时,您方对**物业公司的合理合法请求仍置之不理,**物业公司将不得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律后果谨请您慎思!特此函告!
致琪!
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
潘道广律师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