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台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台州市市民广***********区
法定代表人:林*** 董事长 联系电话137*******
委托代理人:潘道广 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5769037
被告:江***,男,生于1949年3月,汉族,身份证号为3326**********,住址:浙江省***********号。 联系电话:137******* 136********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941.18元(计算方法为:139.79×0.28×48+139.79×0.38×24=2941.18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年8月1日被告与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赤龙苑*****室,2002年入住爱华赤龙苑*****室至今,就接受原告提供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并按期向我司支付了2002年1月-2005年12月物业管理费。但在2006年1月之后,被告以自行车房渗水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物业管理费,2006年1月起至今,被告共拖欠物业管理费2941.18元,经原告向被告多次书面催讨无果。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从未提出过异议,且被告江****自2002年1月起向原告交付至2005年12月物业管理费,被告至今仍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赤龙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也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另外,被告的房屋渗水是被告与开发商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遗留问题,与原告无关。原告为了帮助被告曾多次在被告和开发商之间协调此事。被告以此拒付物管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及爱华·赤龙苑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台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