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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驳回对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发布者:李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7日 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XX,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XX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XX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530室。

法定代表人:卫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商101上。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实习律师。

上诉人余XX因与被上诉人合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XX上诉请求:

1、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余XX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已向余XX交付施工图没有事实根据,XX公司并未向余XX交付施工图。首先,根据XX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卫XX与余XX)》,2018年4月9日,卫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余XX发送内容为“……余XX,现在公司都在赶施工图……她们现在施工图画还是不画……”的微信记录;2018年4月14日,卫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余XX发送内容为“……余XX,项目进行到施工图都快交付的阶段……”的微信记录;2018年4月8日,张X(XX公司工作人员)向余XX发送内容为“……效果图不确认,施工图不好进行……”的微信记录,从上述微信记录可知2018年4月4日施工图并未绘制完成,何来交付?其次,根据余XX与XX公司之间图纸交付习惯,余XX在收到XX公司交付的平面图和效果图时,均按XX公司的要求签收了《图纸签收单》。但作为案涉工程中更为重要的施工图却没有余XX签字的《图纸签收单》,显然不符合双方的图纸交付习惯。

2.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已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量,没有事实根据。首先,根据XX公司提交的2018年1月30日和2018年4月3日签字的《图纸确认单》,余XX仅收到案涉工程平面图3张及案涉工程效果图9张。根据XX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张X与余XX)》,2018年4月2日张X(XX公司工作人员)向余XX发送内容为“……效果图一共给了您九张……”的微信。可以证实,XX公司仅向余XX交付9张案涉工程的效果图。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向余XX交付10张效果图没有事实根据。其次,根据XX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卫XX与余XX)》,2018年4月14日,卫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余XX发送内容为“……余XX,项目进行到施工图都快交付的阶段,你如果单方解除合同,是要付款的……”的微信记录。余XX与XX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实际已于2018年4月14日解除。而在此之前,XX公司并未向余XX交付施工图。由于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即便XX公司后期完成了施工图的绘制,亦不能认定XX公司已经完成了该部分的设计工作。不仅如此,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效果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即施工图的绘制应当在效果方案确定后才进行,由于余XX与XX公司之间并未就案涉工程的效果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故XX公司在效果方案未确定的情况下擅自绘制的施工图同样不能认定XX公司完成了该部分的设计工作。再次,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具体设计内容包含硬装创意+施工图+水电图、软装创意、灯光创意、平面户型优化设计、后期施工指导服务……”,案涉工程除了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之外,还有硬装创意、水电图、软装创意、灯光创意、平面户型优化设计、后期施工指导服务等。一审法院以余XX收到3张**面图和9张效果图判定XX公司已经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量缺乏事实根据。

3.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份交付图纸的行为已构成逾期违约,故余XX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的请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根据余XX提交的《QQ邮箱发送邮件记录》,余XX于2017年12月22日将原始建筑图交付XX公司。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XX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交付平面方案图,即XX公司应当在2018年1月8日之前交付平面方案图。然根据余XX提交的2018年1月30日的《图纸签收单》,XX公司实际交付平面方案的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1日平面方案确定,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XX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交付效果图,即XX公司应当在2018年2月27日之前交付效果图。然根据余XX提交的2018年4月3日的《图纸签收单》,XX公司实际交付效果图的时间为2018年4月3日。由于XX公司向余XX交付的效果图不仅迟延而且数量还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余XX认为XX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逾期违约,余XX要求XX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有法律依据。

XX公司辩称:

1、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庭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余XX违反合同约定,设计周期因余XX拖延履行交付完整的建筑的设计图,导致不符合设计条件的原因而顺延。余XX迟迟不向XX公司交付完整的建筑设计图,导致不符合设计条件,XX公司顺延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第3条、第6.1.1条的约定,首先,余XX作为发包方应于2017年12月19日向XX公司交付建筑设计图,并达到设计条件。其次,余XX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XX公司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如余XX提交的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的,XX公司作为设计单位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而余XX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建筑设计图,未达到设计条件,导致设计图纸交付时间的延误。因XX公司设计的图纸是一步接着一步,如果平面图不能确认,则后面的效果图、施工图等的设计都无法完成,XX公司只能根据余XX的进度来进行。

2.XX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余XX交付了平面图、效果图和施工图,余XX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余XX迟延交付建筑图纸,但XX公司还是根据余XX和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平面图、效果图和施工图,并分批全部交付给余XX,但余XX在收到全部图纸后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计图进度款付款。余XX在拿到平面图、效果图和施工图后,不仅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甚至以更换对接人,对XX公司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又不拿出具体的修改方案,还以未整理好的图画信息为借口迟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根据合同约定,余XX应于合同签订时即2017年12月20日支付30%的费用,即合同约定款165000元和增加的18000元,合计183000元的30%,即54900元,但余XX只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12月22日、12月24日、12月26日和2018年1月1日累计支付54900元,至今都未按期、足额支付付款义务。合同约定,余XX应于交付效果图时支付进度款45%、交付施工图时支付进度款20%和施工图交图后三个月内支付5%的设计费,但XX公司自平面图方案被确认且符合设计条件后至2018年4月4日,陆续交付余XX效果图和施工图,余XX于2018年4月4日收到效果图、施工图后,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向XX公司支付余款。

根据《合同法》第107、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合同第7.1、7.2条的约定,发包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工作量超过一半时,设计费全部支付。如平面认可后,由于发包方原因要求更改的,超过一半工作量的按照合同全额计费。因此,XX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余XX交付全部平面图、效果图和施工图,并完成了相配套的软装方案清单,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阶段的工作义务。余XX收到全部设计图纸后,单方无理由终止合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XX公司多次与余XX沟通,要求余XX如有设计修改,则尽快提出,但余XX坚决拒绝,甚至删除XX公司的微信,拒绝沟通。自2018年4月4日交付余XX施工图至今,余XX未向XX公司提出正式修改意见,该幼儿园已施工完毕,由余XX投入使用。

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余XX立即向XX公司支付设计费12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2800元(自2018年4月3日起按日2‰计算暂至2018年5月22日,直至全部清偿),合计140800元;

2、判令XX公司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余XX承担。

余XX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讼请求:

1、判令解除余XX与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判令XX公司返还余XX设计费549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12月20日,余XX(发包方)与XX公司(设计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习友路保利小区南XX内装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内容1600平方米*100元=160000元,室外院子5000元;设计内容包括1、硬装创意+施工图+水电费,2、软装创意,3、灯光创意,4、平面户型优化设计,5、后期施工指导服务。实际设计费用根据现场实测面积为最终计算。第三条约定: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原始建筑设计图,提交日期2017.12.19(未完成),2、设计条件,提交日期2017.12.19(未完成)。第四条约定:设计方应向发包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平面方案图2张,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提交,2、效果图10张,平面方案确定后15工作日提交,3、施工图4套,效果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4、软装方案/清单1套,效果图甲方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人民币,第一次付总设计费的30%计49500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第二次付总设计费的45%计74250元,于乙方交付效果图时支付;第三次付总设计费的20%计33000元,于乙方交付施工图时支付;第四次付总设计费的5%计8250元,于施工图交图后三个月内支付。5.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候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并由甲方在图纸签收单上签字认可。(如果需要邮寄图纸,在邮寄图纸前支付各阶段图纸进度款。)5.2实际设计费按房产销售面积为准。甲方如有增加面积,实际设计费与初步设计费出现差额时,按照单价每平方壹佰元整(¥100.00)计算。5.3甲方减少设计面积,应在平面方案设计前提前说明,乙方开始设计工作后,甲方减少设计面积,设计费不减少。提交效果图后,甲方当面解约,需付全款设计费。5.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做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的工作,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平面认可签字后,由于甲方原因要求更改的,导致乙方工作增加的,未满一半工作量按照实际发生平方数一般另外计费,超过一半工作量的按照合同全额计费。7.2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想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十五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7.4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2‰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余XX与XX公司协商增加一个夹层设计,增加夹层的设计费18000元,总设计费确定为183000元。

XX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微信向余XX交付1、2层的平面图,2018年1月29日通过邮件及微信交付1-3层平面图。2018年3月15日通过微信交付效果图2张,2018年3月16日交付效果图1张,2018年3月28日交付效果图4张,2018年4月2日由XX公司员工张X通过微信交付效果图2张。2018年4月3日,余XX在《万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图纸签收单》上签收,该签收单上注明“效果图确定(共9张)”。2018年4月4日XX公司通过微信交付最后一张效果图,同时XX公司员工张X与余XX的微信记录显示XX公司向余XX交付施工图电子版和纸质版。后因余XX拒绝付款,XX公司的软装设计方案未能交付。余XX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XX公司10000元、2017年12月21日支付10000元、12月22日支付10000元、12月24日支付10000元、12月26日支付9500元、2018年1月1日支付5400元,共计支付XX公司设计费54900元。此后余XX未支付XX公司剩余设计款。

庭审中,XX公司提供的与余XX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系因余XX延迟提供建筑设计图、钢结构图纸及提出修正完善意见所致。余XX未提供证据证明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实。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习友路保利南门幼儿园已经批准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

XX公司与余XX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截至2018年1月1日余XX向XX公司支付设计费54900元,截至2018年4月4日XX公司向余XX交付平面方案图3张、效果图10张及施工图,后因余XX拒绝付款,XX公司的软装设计方案未能交付,XX公司已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量。XX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系因余XX延迟提供建筑设计图、钢结构图纸及提出修正完善意见所致。同时余XX也未提供证据证明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实,故余XX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设计费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余XX在收取XX公司设计图纸后,拒不支付剩余设计款,并要求解除合同,显已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7.1款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的工作,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因XX公司已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量,故XX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余XX按照全部设计费支付XX公司剩余设计费128100元(183000元-54900元)及逾期违约金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XX公司要求按每日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过高,该院酌定为按月息2%的标准为宜。按照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余XX第二次付款74250元应于XX公司交付效果图时,第三次付33000元应于乙方交付施工图时,第四次付款8250元应于施工图交图后三个月内,而XX公司系于2018年4月4日向余XX交付了最后一张效果图及所有施工图,故101850元(165000元-8250元-54900元)设计费的违约金应从2018年4月5日起计算,8250元违约金应从2018年7月4日起计算。后增加的夹层设计费18000元,因未约定付款期限,该院认定其应于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内支付,故该18000元设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应自2018年7月4日起计算。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习友路保利南门幼儿园已经批准成立,故其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XX公司设计费1281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设计费10185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4月5日起算,设计费825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起算,设计费1800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起计算);

二、驳回合肥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余XX的反诉请求。本诉的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由合肥XX公司负担25元,余XX负担1533元;反诉的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余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对一审所举证据、证明目的及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均与原审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余XX上诉主张XX公司未向其交付施工图,未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量,但是根据XX公司提交的证据即图纸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效果图、平面方案图、施工图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XX公司已向余XX交付了效果图及施工图,XX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量。通过2018年4月9日余XX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卫XX的聊天记录,余XX陈述:“效果图和施工图拿给吴X这边看了,貌似有很多空间要改动。……”,卫XX回复:“前面的东西我们有约定边设计效果图边画施工图,为了给你这赶速度,现在图纸你都拿了……”,亦可以印证XX公司的主张。因此,余XX关于XX公司未交付施工图、未完成工程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7.1款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的工作,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因XX公司已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量,故余XX应依约向XX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

关于余XX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请求。XX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系因余XX延迟提供建筑设计图、钢结构图纸及提出修正完善意见所致。同时余XX也未提供证据证明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实,故余XX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设计费的请求,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余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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