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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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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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

作者:陈刚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其适用、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考虑介绍如下。


3.关于强制措施适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强。尤其是有些犯罪人员有恋童癖,再犯可能性极大。同时,此类案件证据易灭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羁押,会给案件侦查、诉讼带来不利影响。为切实贯彻对此类案件的从严司法政策,有力惩治犯罪,《意见》规定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要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此类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一般应当批准逮捕。


5.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是实现一次询问的重要保障。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官、法官不再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有些情况下,需要通过观看录音录像了解被害人陈述事实时的表现、状态,辅助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可信性。因此,《意见》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声音、图像必须清楚,被询问人面部必须清晰可辨。


三是不孤立看待各个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如,审查判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内容时,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对14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启发式询问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信息需谨慎审查,并非一律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1.关于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把握。《意见》第17条规定了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应严格把握行为人“不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认定适用。奸淫幼女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以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为辩解。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也存在对此问题理解适用不当的问题。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性侵害12周岁以下被害人的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幼女。对于行为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对于行为人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


2.关于强奸、猥亵犯罪“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意见》第18条作了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该条将学生集体宿舍也认定为公共场所,主要考虑学生宿舍虽人员范围相对固定,但具有一定的涉众性。一些案件中,教师在学生集体宿舍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影响恶劣,对被害学生和周围同学均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和影响,认定公共场所性侵符合公众普遍的理解和认知。也有意见提出该条对“当众”的理解适用是否过于宽泛,担心对一些手段轻微或极其隐蔽的猥亵行为量刑过重。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通过“情节恶劣”等限定条件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等行为在加重处罚上进行限定,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猥亵犯罪,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适用刑法第237条规定,不会造成量刑不适当。

第九,《2013年性侵意见》第27条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男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认定问题。考虑到200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条文规定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有规定,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也有明确司法政策,《意见》不再重申。适用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交友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二是对《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中“偶尔”的把握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三是对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依法适用刑法第17条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陈刚律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律师,毕业于法学黄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于2015年取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