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辗转重庆多个区县,到处实施盗窃的“江洋大盗”一审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剥夺政治权利3年。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二审改判9年半。
2016年,我就接受了这么一个案件的指派。
被告人吴某,曾多次因为盗窃被各地司法机关以盗窃罪判处刑罚。在2016年又因盗窃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万。因被告人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被指控盗窃事实证据不足,遭遇了刑讯逼供等为由提起上诉。并要求二审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陈刚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前往某看守所会见了吴某。
刚一见面,吴某就告诉我:“没想到我纵横江湖这么多年,这一次居然栽到了合川法院手上”。是的。吴某虽然有多次盗窃被判刑的前科,但是纵观其被判历史,多是一年以下甚至几个月的轻微刑事处罚,而这一次,却是12年之久,也难怪吴某会说“栽到了合川”。
我问吴某,为什么不聘请一个律师或者再委托一审的辩护律师继续辩护?吴某称一审的律师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他觉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会和司法机关更熟悉,能说得上话。
对此,我只是一笑而过。出于律师职业的道德,我对吴某本人并没有别的情绪,只是想既然作为他的二审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他提供辩护就是我的天职和使命。即便这个案子只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但他信任我,我就要为他请命,在法律范围内为他争取。
其实,所付出的工作和所得的回报是严重不对等的。
因为这个案件其实真的挺复杂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盗窃事实共计14起,共计金额80余万。其中被告人吴某予以否认的就有七八起,而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是大量的人证、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和视频监控等资料。二审辩护,需要一一分析上述证据,从证据细节寻求突破。这个工作量是很大的,但又是唯一和必须要去走的路。而众所周知,法律援助的补贴是很低的······
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他对一审的意见之后我即前往一审法院阅卷,却被告知卷宗已经移送到了中院,只能前往中院阅卷。随即我又前往中院阅卷,却被告知,案卷已经被检察院借阅了,需要等待检察院交回之后才能阅卷。没办法,只能前往检察院阅卷。拍照、记录、反复提炼、记录每一笔盗窃事实的细节。虽然忙碌,却也井井有条,兢兢业业。
在完成了基本的辩护准备工作后,我对这个人有了别样的看法,因为从阅卷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部分盗窃事实确实缺乏核心证据,无法排除并非被告人吴某所为的合理怀疑,给我的感觉是部分事实是“套”在吴某身上的,这倒和吴某所说的“栽到了”有所相适。
接下来的工作,我准备了书面意见提交二审法庭,并向法庭申请开庭审理。在书面意见中,我详细的阐述了通过阅卷发现的一审判决认定的多起盗窃事实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比如:有的认定吴某盗窃的事实只有被害人的报警记录和楼道、小区入口的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却没有在被盗现场的核心地带提取到被告人吴某的痕迹;有的认定吴某盗窃的金额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却缺乏相关的鉴定意见或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直接证据;有的盗窃事实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也明显与逻辑不符,不具有合理性的情况。
通过多次与二审合议庭沟通。最终,该案克服了诸多不利,争取到了视频开庭的机会。二审能开庭审理,就有机会。
在庭审中,吴某的表现是淡然、平常的。我不知道是他觉得一审已经判了12年,二审也没多大希望而感到失落。还是因为他已经通过清晰有条理的陈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有点听天由命的感觉。相反是我,在庭审中会不自觉的观察出庭检察官的面部情绪。还有不自觉的,在说到关键地方时拔高自己辩护的声音。
等待的时间没有太长,我在办公室收到了二审改判的裁判文书。由一审的12年有期徒刑,改判9年6个月。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中3笔被盗事实予以改判,没有认定为吴某所做,对部分盗窃金额予以重新认定。对于这样的结果,吴某没有表现出太多的情绪,我猜想他可能还是不太满意。不过对于我,这意味着我的辩护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提出的辩护意见,多数被法院采纳。内心还是很满意的。
在看守所再次见到吴某时,他已经准备好了去往监狱服刑。临走时,他对我表示了感谢。对此,我还是只是一笑而过……
陈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