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鹏程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9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3]248号
被不起诉于2019年10月1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于2021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鹏程,内蒙古大法扬(乌拉特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 2020年1月1日提起公诉;2022年9月17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以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22年9月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日裁定发回重审
该案移送起诉后,经多次补充侦查并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但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