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鹏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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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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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终于还是撤回起诉了

发布者:杜鹏程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畜真

刑事裁定书

(2023)内0802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于2019 年10月1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于2021年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于 2022 年 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鹏程,内蒙古大法扬( 乌拉特后) 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一案,于 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 2021年8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年4月1日作出(2021)内08刑终15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内08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22 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 (2023)内08刑终3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在审理犯罪一案中,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撤销本院作出的(2022)内 0802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巴彦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3年9月6日提出,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六条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杜鹏程律师,解决法律纠纷方式灵活,达到目标为最终上策.作为执业律师拥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历.法律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工作态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8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