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鹏程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畜真
刑事裁定书
(2023)内0802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于2019 年10月1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于2021年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于 2022 年 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鹏程,内蒙古大法扬( 乌拉特后) 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一案,于 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 2021年8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年4月1日作出(2021)内08刑终15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内08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22 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 (2023)内08刑终3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在审理犯罪一案中,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撤销本院作出的(2022)内 0802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巴彦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3年9月6日提出,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六条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