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鹏程律师
杜鹏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与韩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杜鹏程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曼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和2016年7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和被告韩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2013年1月经人介绍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原告对被告缺少了解,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和二次婚姻子女问题以及家庭开支财务问题,双方关系恶化,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010年10月原告独自全款购买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锦林花园B5栋4单XX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一套,2013年4月该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房产是原告的婚前财产,现价值400000元,不同意给被告分割;被告婚后用公积金贷款偿还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贷款共计78093.28元,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婚后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进行装修,装修部分的价值为80179元,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对于被告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原告同意原、被告双方公积金账户中资金相互抵顶,不要求法院分割;婚后无存款和债权;婚后向中国XX银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逐月递减,该笔贷款中的50000元用于给付原告前妻的财产补偿款,剩余部分用于位于锦林花园这套房屋的过户花销以及日常的生活开支了,对于家庭债务原告要求依法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鉴定费依法承担。
被告韩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锦林花园B5栋4单XX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是原告婚前购买的,但是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该房屋现价值400000元,而且原告结婚时候答应把该房产赠与被告方一半。对于被告婚后用公积金贷款偿还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贷款共计78093.28元,该贷款虽然是用被告的名字贷的款,但实际的还款人是被告的父亲,被告不同意分割。对于被告婚后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进行装修,装修部分的价值为80179元,因实际上是被告的父母卖了五原房屋的钱用来对该套房屋进行的装修,并不是被告装修的,被告不同意分割。对于原告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被告同意原、被告双方公积金账户中资金相互抵顶,不要求法院分割。婚后无存款和债权。原告所述的婚后向中国XX银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逐月递减是属实的。该笔贷款中的50000元原告用于给付前妻的财产补偿款和房屋过户的花销被告清楚,至于剩余部分用于日常的生活开支被告并不清楚,被告现只承担50000元的债务。被告不同意承担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于2010年10月8日购买了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锦林花园B5栋4单XX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一套,婚后于2013年4月15日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现双方认可该套房屋价值400000元。原、被告婚后双方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向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原告陈述该笔贷款中的50000元用于支付原告前妻的财产补偿款。双方结婚后,被告用其公积金贷款偿还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贷款共计78093.28元。
另查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经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申请,巴彦淖尔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鉴定报告,该套房屋装修部分的价值为8017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对于双方重新组建的家庭,本应倍加珍惜。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关于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锦林花园B5栋4单XX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价值40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是原告婚前所购买,因该套房屋在婚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结婚时间长短、公平合理等因素考虑,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套房屋25%的房屋折价款为宜,即100000元。关于被告婚后用公积金贷款偿还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贷款共计78093.28元。被告陈述该贷款实际偿还者是被告的父亲,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该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被告婚后用公积金贷款偿还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贷款共计78093.28元,该贷款项下权利由被告享有,被告给付原告分割款39046.64元。关于原告要求分割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鉴定后装修价值80179元,考虑到该套房屋装修的出资情况和出资人存在争议等相关因素,该套房屋装修部分的价值本案不作调整。关于家庭债务中向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因其中的50000元贷款原告用于给付前妻的财产补偿款,未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原告的个人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剩余50000元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负责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X与被告韩X离婚;
二、家庭财产中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锦林花园B5栋4单XX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一套归原告李X所有,原告李X给付被告韩X房屋折价款100000元;
三、家庭财产中被告婚后用公积金贷款偿还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8栋2单XX房屋贷款共计78093.28元,该贷款项下权利由被告韩X享有,被告韩X给付原告李X分割款39046.64元;
四、家庭债务中向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李X负责偿还,剩余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李X与被告韩X共同偿还。
以上二、三项给付款项相互抵减后,原告李X给付被告韩X60953.36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元,原告已预交12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10元,其余1221元不再交纳。鉴定费2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书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鹏程律师,解决法律纠纷方式灵活,达到目标为最终上策.作为执业律师拥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历.法律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工作态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8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