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鹏程律师
杜鹏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国家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发布者:杜鹏程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2018)08委赔2号

赔偿请求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杜鹏程,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巴彦淖尔市某某区公安局

复议机关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人吕某因刑事违法追缴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巴彦淖尔市某某区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赔偿义务机关巴彦淖尔市某某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某某区公安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复议机关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巴市公安局)逾期未作出决定,吕某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吕某称,2017年7月11日,吕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该判决已生效。

人民法院认定吕某犯罪所得数额为3800元,判决生效前,某某区公安局罚没吕某1457000元,多罚没1453200元无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退还。

吕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某某区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而某某区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吕某于2018年1月5日向巴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已过两个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判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退还赔偿请求人的财产计1453200元,并从作出罚没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吕某提供以下证据:

1.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内08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

2.某某区公安局临公赔受字(2017)4号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

3.巴市公安局巴公赔复字(2018)1号刑事赔偿复议受理他通知书。

4.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内0802行初84号行政裁定书。

5.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行终99号行政裁定书。以上证据证明赔偿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6.执行通知书(回执)和执行通知书(存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书及通知书。以上证据证明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吕某已经进入缓刑考验期。

8.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份。

以上证据证明2015年12月4日和12月9日分别追缴吕某款项1447000元和10000元。某某区公安局对以上证据均认可,巴市公安局对以上证据未提出异议。

赔偿义务机关某某区公安局答辩称,公安机关对吕某追缴了1457000元,刑事判决只认定了3800元,对吕某请求退还的1453200元及利息认可。某某区公安局未提供证据。

复议机关巴市公安局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经审查,因某某区公安局对吕某提供上述证据均认可,巴市公安局对吕某提供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对吕某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吕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某某区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12月4日和12月9日追缴吕某款项1447000元和10000元,合计1457000元。2017年6月30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8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周耀生出租赌博网站,违法所得共计234.906486万元,因无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全部是吕某、周耀生制作赌博网站并出租给他人组织赌博的违法所得,故公诉机关认定该部分违法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吕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案追缴吕某款项1457000元,其中违法所得3800元依法上缴国库,其余追缴款项由扣押机关处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6日,吕某向某某区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某某区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后吕某于2018年1月5日向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巴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逾期未作出决定,吕某遂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判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退还赔偿请求人的财产1453200元,并从作出罚没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赔偿委员会认为,某某区公安局在对吕某涉嫌犯罪进行侦查过程中追缴吕某款项1457000元,后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违法所得款项为3800元,其余被追缴款项1453200元未返还给吕某,侵犯了吕某的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的规定,吕某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某某区公安局应返还吕某款项1453200元,并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某某区公安局返还吕某14532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443200元从2015年12月5日,10000元从2015年12月10日开始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止,按本赔偿决定作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杜鹏程律师,解决法律纠纷方式灵活,达到目标为最终上策.作为执业律师拥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历.法律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工作态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8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