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云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与汤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1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蕉岭县,被上诉人在2015年5月之后也在梅州市XX公司务工,居住证的办理是为了方便业务往来,故本案应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A提交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翠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B自2013年8月至出具证明的2016年12月14日,一直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翠湖社区青青XX,故王X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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