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刘云海律师
法律专家 军师参谋 人生导师
18123866888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A与B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云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0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代理人陈武南,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彬,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如下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吴某乙。二、是否有协议离婚:无。三、是否存在可准许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漠不关心且经常打骂原告及女儿,双方感情已破裂。被告主张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查,原、被告之间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8月6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14年8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6日7时30分左右,原告与被告的母亲曾某发生打架,双方均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3月1日7时左右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同日下午19时许,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剧烈争吵,被告将原告按在地上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报警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被告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情况:原、被告确认在2009年7月23日购买了一套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的××花园×栋公寓A××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主张其父母为该房支付了首付,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的××花园×栋公寓A××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遂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为该房产价值549504元。原、被告对该评估报告均无异议,同意按该评估价分割财产,并确认房子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现金补偿。五、属于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共同债权。原、被告购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的××花园×栋公寓A××房产时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80000元,截至起诉之时尚有125250元贷款未还清。双方确认被告曾因其父亲去世向原告的父亲王某乙借款6000元,已还3000元,尚欠3000元未偿还。原告主张为支付房产首付,曾向其父亲借款60000元,尚余30000元未偿还;2012年因病住院向妹妹王某甲借款16000元;2012年8月24日因将房产出租后,为拿回房产支付了违约金3000元,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2014年11月15日曾向弟弟吴某丙借款5000元用于生活开支。双方均对对方的主张予以否认。法院认为,原告为拿回房产支付的违约金3000元系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耗费的支出,不属于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该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其他借款,因双方均有异议,且未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不予处理。六、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婚生女吴某乙现已满十周岁,经法院询问,吴某乙表示愿意跟原告生活。七、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原告主张目前在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被告主张在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500元以上。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72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2000元/月计算至2022年5月);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登记价303000元)及汽车一辆(78000元);4、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6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九、被告答辩意见:1、原、被告结婚已有10多年,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原告诉状陈述的离婚理由及事实都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判决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涉案房屋是被告个人财产,是被告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被告名下,是被告父母对被告的赠与,与原告无关;原告陈述的汽车不存在,被告只付过定金,因凑不齐首付,放弃购买汽车。双方没有共同债务。4、原告要求抚慰金,无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十余年,但夫妻之间争吵不断,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后,原、被告之间关系并未缓和,争吵加剧,家庭成员之间出现互相打架、辱骂的情况,被告亦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吴某乙年满十周岁,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从尊重小孩意愿出发,考虑到被告曾有暴力行为,法院认为吴某乙归原告抚养为宜。综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及小孩生活教育所需,酌定抚养费每月800元,按年支付。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不予支持。关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分割问题。被告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的××花园×栋公寓A××房产一套,评估价为549504元,贷款尚余125250元未偿还,双方协商同意房子归被告,故房贷由被告负责偿还,扣除未偿还的房贷之后,被告应对原告补偿房产净值的一半212127元【(549504-125250)÷2】。夫妻有共同债务300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偿还1500元,并对债权人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故原告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款3000元。原告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款超过30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吴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吴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直至吴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的××花园×栋公寓A××房产归被告吴某甲所有,由被告吴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补偿款212127元;四、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偿还1500元,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吴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款3000元;六、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2元,被告负担585元。评估费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00元,被告承担1800元。
上诉人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吴某乙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计至婚生女成年为¥129000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的××花园l栋A××房产归上诉人所有;3、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20000元;4、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2002年4月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漠不关心,并且经常打骂上诉人及女儿。原审判决中确定被上诉人有殴打上诉人的行为,足以认定被上诉人是家暴实施者,理应对被上诉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惩罚,且上诉人与婚生女共同生活,亟需一处固定居所,所以,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的××花园1栋A××房产应判决给上诉人所有,且精神损害赔偿款应按法律规定为20000元。至于抚养费,由于上诉人的生活在深圳,日常消费水平较高,且婚生女即将就读初中,花销更大,仅仅每月800元根本无法生存,故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综上,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迥异,被上诉人及其母亲的施暴行径又严重伤害了上诉人的感情,使上诉人长期生活在恐惧痛苦当中,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上诉人作为婚姻生活的过错方,理应少分财产并支付向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款。
上诉人吴某甲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婚生女(吴某乙)的抚养权改判归上诉人,被上诉人自离婚生效日起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二、因上诉人抚养女儿及家庭生活所尽义务及贡献较多,被上诉人应补偿按每年12万元给上诉人;三、被上诉人在2014年9月16日打伤上诉人母亲(曾某)因检查、治疗、精神等费用合计1万元,应负连带清偿金钱责任;四、依法分割新发现夫妻共有财产8000元;五、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判法院对小孩抚养问题并未查清事实。首先婚生女吴某乙并无明确表示一定要随被上诉人生活,只说“如果妈妈对得多一点,我就跟妈妈”。而女儿吴某乙也声明要跟随上诉人生活。此证一审已交。其次,被上诉人打女儿,打上诉人母亲并曾经多次打上诉人以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有证据可证实。被上诉人的行为对小孩的成长会产生根深地固的影响,不利于抚养小孩。并且被上诉人因个人私事经常到晚上10点才回来。上诉人每天上班及作息时间与女儿作息时间几乎同步,便于抚养照看。二、原判法院在财产分割上未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建立问题,只作简单平均分割,有失公平。夫妻共同财产应单独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所尽的义务多少及贡献大小,而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家庭义务九成以上都由上诉人承担,而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若婚姻家庭不论责任和贡献大小,那么婚后任何一方都可不尽义务,只享有分割财产的权利,有违法律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故上诉人请求补偿合法合理。三、上诉人母亲作为家庭其中成员,受被上诉人殴打致伤,身体和精度受到严重打击,被上诉人理应负法律责任。支付给上诉人母亲药费等赔偿责任1万元。而原判法院未妥善处理未做到案结事了。四、现发现被上诉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8000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理应分割4000元,归上诉人所有。
针对王某的上诉,吴某甲答辩称:一、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吴某甲,由王某支付抚养费。二、不存在家庭暴力,无须支付精神赔偿款。
针对吴某甲的上诉,王某答辩称:一、关于抚养权,一审法院已经过婚生女的确认,婚生女愿意与王某生活,应由吴某甲支付抚养费,但是一审判决抚养费过低,王某认为应当按照每月25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二、吴某甲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异议,对相关判项,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吴某甲提出的要求王某赔偿其母亲损失的问题,由于该主张涉及案外人,相关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本离婚案件不作处理。上诉人吴某甲另提及的8000元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由于吴某甲未在一审时提出该主张,依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不作审理,当事人可另行处理。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婚生女的抚养及共有房屋的处置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婚生女吴某乙的抚养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婚生女吴某乙已年满12周岁,其在一审法院询问其意向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妈妈生活,并且吴某甲的抚养条件较之王某并无明显优越之处,故原审法院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婚生女吴某乙由王某抚养,与王某共同生活,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抚养费,由于吴某甲月收入为每月3500元左右,且有房贷需要归还,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酌定以每月800元按年支付,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的××花园1栋A××房产的处置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分,由于王某在一审时表态房子可归吴某甲所有,故原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吴某甲所有,其应补偿相当于房屋净值50%的款项给王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吴某甲称其对房屋贡献较大,应予以多分,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称吴某甲存在家庭暴力,应对其少分,但该情形并非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王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上诉人吴某甲、王某各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云海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8123866888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2.4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30次 (优于99.6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4次 (优于96.9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9862分 (优于98.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4篇 (优于98.16%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云海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1057 昨日访问量:1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