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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27号

发布者:刘云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27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27号 原告陈XX,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 原告A,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 被告A,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A、B诉被告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B(兼) 书记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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