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籽贻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0日 4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取得较好结果
近日,赵律师代理的薛某某、康某某与曹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委托人薛某莫、康某某作为一审原告起诉曹某某、杨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诉请曹、杨返还购房款××××××元以及装修费用×××××元。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薛某某、康某某存在过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简介:2016年11月×日,委托人薛某某、康某某与曹某某签订《院落转让合同》,约定曹某某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村的院落及其附属物出卖给薛某某、康某某,相关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该协议约定,如遇政府无补偿拆迁、回迁等,该院落一切权利义务全部由薛某某承担接受。同日,薛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协定》,约定如遇政府无补偿拆迁,购房款无条件退换薛某某。薛某某向曹某某支付购房款××××××元。同日,薛某某出具收条。2017年5月,薛某某、康某某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元。房屋于2017年6月×日被政府部门无偿拆除。
赵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询问委托人、查看证据、调阅一审案卷。针对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提出:《院落转让合同》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属无效合同;薛某某、康某某对于房屋被政府无偿拆除不具备任何过错,且房屋被无偿拆除,薛某某、康某某无需返还该院落及其附属物;杨某某对返还购房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在保证期间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装修款×××××元,有证人出庭及相关书证予以证明,且薛某某、康某某对装修没有任何过错,对于装修款×××××元,曹某某、杨某某应当全额返还。
二审法院采纳赵律师的部分意见,终审判决:曹某某返还薛某某购房款××××××元;薛某某返还曹某某宅基地及其他地上院落和附属物;杨某某承担连带连带给付责任。
律师点评:第一,装修款确系装修房屋所产生,且曹某某要求薛、康尽快装修,以规避风险,薛、康对于房屋被拆除没有过错,二审法院驳回装修款×××××元的诉请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因本案所涉房屋及院落被政府部门无偿拆除,且曹某某根本不享有所谓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薛某某无需返还、事实上也无法返还。二审法院判决薛某某返还宅基地及其上院落和附属物是完全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