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籽贻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0日 2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由赵律师代理的高某某(原告)诉格某某某、乌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为原告成功挽回××××××元经济损失。
原被告于2015年×月×日签订《个人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某小区住宅一套,以××××××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同时约定被告于2016年×月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四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元。后被告多次拖延并拒绝交付房屋。
原告委托赵律师全权处理涉及房屋全部事宜,经赵律师多方调查,发现被告对所出售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在签订《个人购房协议》时向原告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伪造。就此,原告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被告乌某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个人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该协议是无效协议,要求法院视原被告按过错程度返还购房款。赵律师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协议有效,且由于被告无法交付房屋以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等损失。
二、购房款是否实际支付?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全部购房款。赵律师从合同条款、收条、收条的纸张等相关证据出发,指出原告按照协议分四次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
一审法院采纳赵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个人购房协议》;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元及利息×××××元;同时判令被告乌某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责任。
赵律师建议,现行房屋买卖风险无处不在,购买者要从房屋所有权信息、房屋是否为出卖人居住、可否办理过户、留存支付凭证、户籍迁移等方面,仔细考察、慎重决定。如遇纠纷,即时委托律师介入,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