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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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X与付X1、付X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颖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643人看过 举报

2020-07-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隋X诉被告付X1、付X、王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付X1经人介绍订立婚约时给付被告彩礼60000元,后原告发现二人性格差异大,无法继续相处;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付X1订婚相处一年多,此间俩人同居;原告提出分手,被告没错,不同意退还彩礼,且彩礼的数额不对;被告付X、王X与原告收受的彩礼无关,对此事不负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付X、王X之女付X1经陈XX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7月在原告家举办订婚仪式,原、被告父母在场;双方约定结婚彩礼共计180000元,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装烟钱10000元、**挑一钱10001元,合计60001元。原告在与被告付X1交往过程中同居几次发生过性关系,后原告以与付X1性格差异大为由提出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未成。
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对质,并经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付X1自行解除婚约后所涉及的财产纠纷应依法酌情处理。原告基于双方婚约和当地习俗及女方家的要求给付被告付X1的彩礼40000元、**挑一钱10001元,合计50001元,均应视为彩礼,被告应适当返还;装烟钱10000元视为订婚仪式过程中的一项赠与,此款不在返还之列。青年男女的婚约是两个家庭之间的约定,因此被告付X1的父母即被告付X、王X对返还彩礼负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X1返还原告隋X彩礼款3万元;被告付X、王X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即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大学毕业,2013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申请执业至今。期间担任多家法律顾问,是一个集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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