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隋X诉被告付X1、付X、王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付X1经人介绍订立婚约时给付被告彩礼60000元,后原告发现二人性格差异大,无法继续相处;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付X1订婚相处一年多,此间俩人同居;原告提出分手,被告没错,不同意退还彩礼,且彩礼的数额不对;被告付X、王X与原告收受的彩礼无关,对此事不负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付X、王X之女付X1经陈XX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7月在原告家举办订婚仪式,原、被告父母在场;双方约定结婚彩礼共计180000元,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装烟钱10000元、**挑一钱10001元,合计60001元。原告在与被告付X1交往过程中同居几次发生过性关系,后原告以与付X1性格差异大为由提出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未成。
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对质,并经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付X1自行解除婚约后所涉及的财产纠纷应依法酌情处理。原告基于双方婚约和当地习俗及女方家的要求给付被告付X1的彩礼40000元、**挑一钱10001元,合计50001元,均应视为彩礼,被告应适当返还;装烟钱10000元视为订婚仪式过程中的一项赠与,此款不在返还之列。青年男女的婚约是两个家庭之间的约定,因此被告付X1的父母即被告付X、王X对返还彩礼负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X1返还原告隋X彩礼款3万元;被告付X、王X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即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