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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赵XX、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3日 | 发布者:吴利艳 | 点击:25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XX与被告盛XX系亲属关系,2014年原告的丈夫在一次矿难中去世,单位给付赔偿金,同年,被告夫妇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将名下的阜新XX账号为100XXXX60156的存折、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二被告,二被告将里面存款530000元全部取出并办理销户,2016年5月30日,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三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出具借条,按照借条约定二被告每个月还款2000元,两年之内偿还完毕,经统计截止2017年11月30日被告共偿还欠款38000元,之后,二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92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赵XX未答辩。
被告盛XX辩称:借款属实,2017年11月30日后我们没有偿还能力,我们给原告打电话说我们有钱了会偿还。我们也想还款,但是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XX与被告盛XX系亲属关系。2014年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0元。2016年5月30日,被告赵XX向原告王XX出具借条并约定自2016年5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直到2018年5月末还清。二被告至2017年11月30日共还款38000元,尚欠492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故本院对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盛XX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赵XX、盛XX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492000元。被告赵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盛XX偿还原告王XX借款492000元。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0元,减半收取4340元,由被告赵XX、盛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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