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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某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3日 | 发布者:吴利艳 | 点击:2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王XX与被告某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林XX、被告被告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某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林XX、被告被告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十七万元整。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人民币24452元。以上一、二项合计19445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被告某医院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十七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8年11月1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借款后至今被告即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医院辩称,对所欠人民币17万元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利息主张有异议,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医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并出具欠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有经手人赵X签字,欠据背面载明借王XX个人现金壹拾柒万元整,期限一年。亦加盖某医院财务专用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据复印件1张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应予偿还,对于利息的计算,应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医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9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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