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寨张思祥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9日 7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观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退股款30000元及承担30%的违约金,我作为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原由:
2022年2月24日,徐A与XX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徐A占有XX公司股份10%,并支付股权认购金30000元。同时约定因一方严重违约或者经催告后拒绝改正导致守约方解除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标的额30%的违约金。协议落款甲方为泸州XX公司,未加盖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徐X在乙方签名并按手印,六安XX公司在甲方担保公司加盖公章。2022年10月19日,泸州XX公司与徐X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XX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前支付徐A30000元。泸州XX公司作为甲方在该协议书落款处加盖公章,盖章处写有“负责人:商高悦XX字样”,并按手印,徐A作为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另查明,XX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注销。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投资入股协议书》、《股东退股协议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徐A与XX公司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上既无XX公司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协议签订的形式。但徐X已经实际支付该股权认购金,并与XX公司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视为XX公司对《投资入股协议书》的认可。XX公司在该投资协议甲方担保公司处加盖公章,系其为该份入股协议甲方责任提供担保。双方虽在《投资入股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但依据退股协议,徐A退股系双方友好协商,徐A亦未提交证据证明XX公司严重违约导致解除协议,故对徐A要求其承担30%的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XX公司已注销登记,故徐A起诉的主体已不存在
综上所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