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张思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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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与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寨张思祥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XX,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原告姚XX与被告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李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李XX双倍返还定金计20000元,及不能正常经营造成的经营损失30000元;3.李XX承担装饰装修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3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将万汇广场2#142号门面租给姚XX使用,并支付了10000元租房定金。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李XX不是该租赁房屋的适格持有人,租赁房屋也未经竣工及消防合格验收,房屋存在漏水、供电不合格、网络不能使用等问题,导致电脑、监控、电视机、油烟机等损坏,无法正常经营。
李XX辩称:姚XX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房屋系李XX所有,开发商已交付给李XX。姚XX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姚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李XX与姚XX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将万汇广场2#142号门面租赁给姚XX使用,租赁期限三年,年租金70000元。姚XX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70000元,李XX将房屋交付姚XX,姚XX于2018年11月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至2019年11月姚XX向本院起诉,提出租赁房屋未经竣工及消防合格验收,房屋存在漏水、供电不合格、网络不能使用等问题,导致电脑、监控、电视机、油烟机等损坏,无法正常经营。遂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门面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使用说明及质量保证书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案涉房屋系李XX购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真实有效。姚XX已实际使用房屋一年时间,现提出解除合同,为证明其诉称的各种理由,证据仅有一份租赁合同,无其它任何证据证明。因此,姚XX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条款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思祥:六安市金寨县律师,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办理过大量的民事、刑事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19********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