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张思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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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标的额4768万余----原告撤诉

发布者:金寨张思祥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金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县行政中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莲花山路与梅XX1#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79776223.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寨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金寨县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寨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总结:

张XX律师,被告安徽XX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要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完成总部经济1号地块大楼(皖润大厦)第四年约定税收数额造成原告的损失计297XXXX2564.22元(298XXXX0000-17435.78元);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兑现的奖励资金1790.55万元(其中建设进度奖1573万元,规费返还217.55万元)。以上累计要求赔偿额为476XXXX8064.22元。

庭审中,我方认为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庭审后,最终原告撤回诉讼(撤诉裁定书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为由)。


张思祥:六安市金寨县律师,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办理过大量的民事、刑事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19********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