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寨张思祥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金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县行政中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莲花山路与梅XX1#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79776223.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寨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金寨县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寨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总结:
张XX律师,被告安徽XX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要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完成总部经济1号地块大楼(皖润大厦)第四年约定税收数额造成原告的损失计297XXXX2564.22元(298XXXX0000-17435.78元);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兑现的奖励资金1790.55万元(其中建设进度奖1573万元,规费返还217.55万元)。以上累计要求赔偿额为476XXXX8064.22元。
庭审中,我方认为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庭审后,最终原告撤回诉讼(撤诉裁定书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