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张思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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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安徽省XX公司、孙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寨张思祥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红军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金寨县XX。
法定代表人:孙X,总经理。
被告:孙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曹XX,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陈X,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金寨XX)与被告安徽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孙X、曹XX、陈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孙X、曹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偿还借款310280.63元及利息10124.71元,并自2019年8月27日起以310280.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孙X、曹XX、陈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金寨XX与XX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XX公司贷款XXX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8.7%;每月20日按月结息;如有违约,金寨XX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上述借款由孙X、曹XX、陈X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陈X提供300000元定期存单作质押。同时,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上述贷款总额的8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2018年12月20日,金寨XX将贷款转入XX公司指定账户。此后,XX公司数月未自觉履行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金寨XX要求,XX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为XX公司代偿本息XXX.52元(其中本金XXX元、利息75262.52元)。金寨XX于2019年8月1日抵扣陈X质押的存单款289719.37元,作为归还本金。截至2019年8月26日,XX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10280.63元,利息10124.71元。
陈X辩称:以XX公司名义借款是事实。陈X是担保人,没有使用该笔借款。实际用款人是范XX。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收回贷款凭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XX公司与金寨XX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均合法有效。借款人应诚实信用,按照合同约定按月结息。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月结息,构成违约,金寨XX有权按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故对金寨XX要求XX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借款本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孙X、曹XX、陈X为案涉借款提供了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XX公司偿还原告安徽XX公司借款310280.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本息还清止;
二、被告安徽省XX公司偿还原告安徽XX公司借款利息10124.71元;
三、被告孙X、曹XX、陈X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6元,减半收取3053元,由被告被告安徽省XX公司、孙X、曹XX、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思祥:六安市金寨县律师,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办理过大量的民事、刑事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19********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