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职务侵占770万,获刑五年
(特别说明:为了保护涉案人员个人隐私,案例中仅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某代替,其余信息省略)
被 告:陈某某,系某某公司人员,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7年5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海,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6年,被告陈某在某某公司上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共计770多万元。
辩护策略:
辩护人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多次阅卷,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多次与被告沟通基础上作有罪辩护,并通过多次和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员交涉辩护意见及观点,在多方努力与协调之下为被告争取了受害单位的谅解,辩护中依法提出了被告系初犯、认罪态度、积极退赔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扣押被告人部分财产发还受害公司;三、对账款继续追缴,发还受害公司。
一审判决后,被告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点睛:
1、根据《刑法》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2016年4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的相关规定。
附:(2018)黔05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
龙海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