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律师
赵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3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占有使用费499785元

发布者:赵伟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7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济南市XX,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山东XX律师。
原告济南市XX(以下简称安家庄村委会)与被告李X、被告济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19)鲁0104民初3719号民事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赵X,被告李X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家庄村委会诉讼请求:

1.判令李X及XX公司支付2019年度土地流转承包费499785元;

2.判令解除安家庄村委会与李X、XX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协议书》;

3.判令李X、XX公司向安家庄村委会支付违约金999570元;

4.判令李X、XX公司三日内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返还安家庄村委会,按合同约定标准及实际占用时间支付2020年土地承包流转费;

5.诉讼费用由李X及XX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17日,安家庄村委会与李X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安家庄村委会流转土地333.19亩,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止,每年每亩土地流转承包费为1500元,流转土地承包总额499785元,以后每年的1月1日前付清下年度的土地流转承包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流转金且逾期超过30日,则安家庄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李X应按2年的流转承包金999570元向安家庄村委会支付违约金。李X已支付了2018年度土地流转承包金,至今2019年度土地流转承包金未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2016年10月25日,安家庄村委会与李X、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XX公司加入李X,与李X共同享有安家庄村委会与李X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承担约定的义务。

李X辩称:

李X与安家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后,又与李X、XX公司签订《协议书》,将李X在《土地流转承包合同》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了XX公司,安家庄村委会要求李X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XX公司辩称:

《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安家庄村委会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至XX公司。因水渠建设,占用了部分承包土地,青苗补偿款已支付给安家庄村委会,但安家庄村委会没有支付给XX公司。安家庄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意见:

1.对于合同主体问题。安家庄村委会与李X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后,安家庄村委会、李X、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李X将《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XX公司,安家庄村委会表示同意,该《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XX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故《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系安家庄村委会与XX公司,安家庄村委会以李X系合同当事人为由要求李X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安家庄村委会要求解除《协议书》于法无据。

2.关于《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本案中,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土地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且合同约定有:乙方负责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投入经营所需的相关配属、育苗、花卉、大棚、办公区房屋、水渠、周边围墙的投资和建设、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的所有土地有对外招商经营项目的合作、承包、转让经营、花卉、苗木树培育及合法经营的项目等权利的内容,故涉案《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安家庄村委会坚持认为合同有效于法无据。其要求解除《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于法无据。
3.关于安家庄村委会主张恢复原状、返还土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涉案《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安家庄村委会要求XX公司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合法有据,由于涉案土地上种植树苗,应给予一定的清理时间,以10日为宜。
4.关于安家庄村委会主张支土地流转承包费问题。安家庄村委会诉称XX公司自2019年至今未支付土地流转承包费,要求按照每年499785元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流转承包费,XX公司提出异议。经审查,《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XX公司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XX公司自2019年1月起未支付占有使用费,安家庄村委会要求XX公司支付期间的费用合法依据,但其主张土地流转承包费不当,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调整为占有使用费。李X、XX公司的辩称理由依据不足。
5.关于安家庄村委会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安家庄村委会诉称要求XX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99570元于法无据。
案件判决:
一、济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承包位于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安家庄村南、村东南、村东、村东北、村北的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济南市XX;
二、济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济南市XX2019年土地占有使用费499785元;
三、济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济南市XX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每年499785元计算);
四、驳回济南市XX对李X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济南市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2元,济南市XX负担11922元,济南XX公司负担10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伟律师,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是座落于济南市的一家大型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