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平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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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平木律师原创文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作者:房平木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9次举报

焦点问题

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中,要求涉嫌侵权物覆盖或等同权利要求的所有要件,方构成侵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那么是否要求涉嫌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中的图片或照片严格一致呢?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终审判决中指出,外观设计区别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基本案情

佳艺家具厂拥有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该外观设计名称为“三抽柜(蛋形)”,申请号为:200630173653

君豪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一款外观相似的柜子,涉嫌侵权。2010年9月6日,佳艺家具厂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君豪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是有三个抽屉的椭圆形柜子,二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三个部分的外观形状类似,但是在柜体表面花状图案,图案的表现形式以及外观形状与图形结合方面存在的差异使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不相似,君豪公司不构成侵权。佳艺家具厂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四方形三抽柜和八边形装饰框与“蛋形”圆柱体柜体按照特定方式结合,布局,是本案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在君豪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专利产品的形状为该类产品惯常设计的情况下,该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被诉产品具备该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在装饰图案方面的差异仅仅为局部的、细微的差异。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君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君豪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1年11月22日裁定驳回了君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蛋形三抽柜,二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部分的外观形状基本相同。其主要的区别点是装饰图案不同:一是前者柜顶无装饰,后者柜顶有百合花装饰;二是后者以一支飘逸、均称遍布状百合花装饰的部分,前者均为一团簇状牡丹花装饰。结合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四方形三抽柜和八边形装饰框与“蛋形”柜体的结合和布局是本案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和本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柜体的整体形状,柜体各组成部分的形状以及布局方式上的基本相同相比其他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虽然在装饰图案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均为花卉图案,图案的题材相同,在柜体的装饰布局上也基本相同,被诉侵权设计实质上采用了本案专利设计的设计方案。以牡丹花图案替代本案专利设计中的百合花图案,这种简单替换所导致的差异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是局部的,细微的,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该差异不足以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区分开来,对于判断被诉侵权设计和本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无实质性的影响。


案例评述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来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重点是确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也即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进一步考察涉嫌侵权产品上是否体现了该“涉案外观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


而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P77):在简要说明中应该包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描述与外观设计中 “设计要点” 的定义大体是一致的。


之所以说是“大体”一致,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认定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案件中对技术问题的认定应该有类似的地方,可能需要根据证据重新认定而不一定以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的描述为准。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就需要慎重处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部分的描述,因为这会影响到权利保护范围。


从本案判例还可以看出,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完全不同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它没有一个清晰定义的权利要求范围,需要在争议的过程中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即设计要点)做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对比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据有关统计,在所有的专利诉讼中,涉及到外观设计的专利诉讼达六成以上。这与IPer 们平时在工作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注度并不相匹配。这也难怪,因为大家可能会认为外观设计技术含量低,专利申请起来也比较简单。但是从专利运营和专利保护的角度来看,某些情况下好的外观设计对消费者有更加显著的吸引力,且对于外观设计侵权认定来说,更容易判断。这些要求我们对外观设计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也要更加谨慎小心。



房平木律师是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专利代理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房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代理了上百起专利、商标、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410574155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