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二审法院要将此案发回重审呢?
男子提出10倍赔偿,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如果经销商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食品经销商退还购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购货款10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简称“退一赔十”。
因此,男子要求10倍赔偿,事实根据并不是因为酒是冒牌货,而应当是认为假酒本身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男子需要围绕假酒的“不安全”来进行举证,而不是围绕假酒的“假”进行举证。
本案的问题在于,一审过程中没有调查假茅台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一审过程中,本应依据男子的诉求,围绕假茅台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调查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这一事实,仅仅是鉴定出假茅台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鉴定结论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鉴定事项与诉讼请求无关。
如果男子起诉要求退一赔三,那么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这种情况下,鉴定假茅台酒为假冒商品是正确的,法院也会判决支持男子的诉讼请求。
但本案男子起诉要求退一赔十,那么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这种情况下,鉴定假茅台酒为假冒商品就是错误的,因为这与男子的诉讼请求无关。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假茅台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就判决驳回男子诉讼请求;不符合;则判决支持男子诉讼请求。
然而,一审判决并未就假茅台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关键事实进行调查,所以构成“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有的朋友不理解,难道假冒食品还能是安全食品?这是有可能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假茅台酒是工业酒精勾兑的,那肯定违反食品安全;但如果假茅台酒是假茅台瓶装五粮液呢?就不一定违反食品安全,而只是一个假冒商标的产品。目前,我们只知道男子买的茅台酒外包装是假的,酒液质量不得而知,所以,假茅台酒到底是否安全,还有赖于发回重审后进一步鉴定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