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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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虞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曾用名A、化名B,男,1983年4月7日出生,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85年9月1日出生,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曾用名A,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A及其辩护人B,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A、B、C伙同他人经过预谋后,在河南省南阳市辖区二广高XX附近,故意开车和被害人的车辆造成刮擦交通事故的假象等方式,以索要高额维修费的名义,乘机敲诈车主A、B夫妇现金14800元,
2、2012年10月2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A、B、C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南阳市辖区二广高XX铺站附近,采取上述方式,乘机敲诈车主A、B夫妇现金15000元,
3、2012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A、B、C伙同他人,在济广高速路商丘段,采取上述方式,乘机敲诈车主A现金14800元,后A、B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所得赃款被追回,退还A,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A、B、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且A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辩护人A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A主观方面,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部分赃款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从犯罪动机来看,被告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犯罪是生活所迫,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A在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辩护人A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辩护人A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能够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建议对A在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辩护人A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A没有前科,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案发前部分赃款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A在三年有期徒刑基础上尽量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A、B、C伙同他人经过预谋后,在河南省南阳市辖区二广高XX附近,故意开车和被害人的车辆造成刮擦交通事故的假象等方式,以索要高额维修费的名义,乘机敲诈车主A、B夫妇现金14800元,
2、2012年10月2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A、B、C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南阳市辖区二广高XX铺站附近,采取上述方式,乘机敲诈车主A、B夫妇现金15000元,
3、2012年10月30日12时许,报告人A、B、C伙同他人,在济广高速路商丘段,采取上述方式,乘机敲诈车主A现金14800元,后A、B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所得赃款被追回,退还A,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将所追赃款先后退还给被害人A、B夫妇现金14800元,A、B夫妇现金150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A、B、C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
2、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A于2008年11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3、辨认笔录证明,经过高X贞、熊X喜、A、B辨认,敲诈其现金的被告人分别为A、B,
4、银行卡存款及交易明细证明,A等人存款的情况及银行卡交易信息,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A、B持有的三副车牌和银行卡、手机、对讲机、丰田轿车被虞城县公安局扣押的事实,
6、发还清单证明,A从虞城县公安局领走黑色丰田轿车一辆,
7、租赁协议证明,A与陆川县XX公司就租用一辆桂KXXX号轿车达成的协议,
8、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A于2012年1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抓获,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同月15日出所,
9、机动车信息证明,机动车持有人A所有的奔驰车相关信息,A、收到条证明,被害人A于2012年12月26日从虞城县公安局第三责任区刑警队领走现金14800元,
11、报案报告证明,A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侦破事实,
12、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A已上网追逃,A因身份不详,未上网追逃,
13、健康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A、B、C符合入所的情况,
14、被害人A陈述,2012年10月30日上午12时许,我驾驶黑色奔腾轿车行走在济广高速路商丘段,一辆黑色丰田轿车,车牌为桂KXXX,一直走在超车道,压着我不让超车,我准备从右侧行车道超车的时候,一辆银灰色的奔驰车从我右后行驶过来,也不超车,也不减速,就是贴者我的车稍后一点行驶,与我的车基本上快并行了,导致我无法从右侧超车,我一直打右转向灯准备超车,结果我超车时候我听见一声响,像是刮擦的声音,我下车后发现我的车没有任何刮痕,奔驰车左侧观后镜被扭反了,镜面上有一道裂痕,从奔驰车上下来四个男子,坐在后排的两个男子下来就作势要打我,那个司机没叫他们打,然后那个司机就开始恐吓我,我觉得他们是混黑道的,就被迫同意赔偿他们12500元,发型很古怪的男子坐我车上了,我与他一起下高速路取的钱,他给我要了14800元,桂KXXX丰田轿车来接这个拿钱的人时,我报警了,他俩被抓获,
15、被害人A陈述,2012年10月21日上午8时50分左右,我和爱人A及孩子B一起开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从平顶山XX上高速路往南阳镇平办事,大约10点多,我们到南阳环城高速路上,这时从后面超上来一辆银灰色轿车与我们平行,叫我们停车,说碰坏了他们的倒车镜,我一看倒车镜是旧伤,我丈夫要报警,这时候从车后座下来一个人到我丈夫跟前准备打他,我怕丈夫吃亏,就说我们错了,这样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坐到我们车后面去取钱,我们下了高速路给他取了15000元,我求他少要点,他给我们留了200元,
16、被害人A陈述,A系李X的丈夫,其陈述被敲诈现金14800元的过程与A的陈述基本一致,
17、被害人A陈述,2012年10月24日下午13时,我和我妻子高X贞开着黑色别克君越轿车行驶至南阳XX附近时,从后方超过来一辆奔驰车,说我的车碰到他的左后视镜了,我担心在高速路上遇见坏人,就没敢停车,那辆奔驰车就在我车前边一直挤着,我的车被逼停在紧急停车带上,车上的4个人始终都在用语言嘿唬、威胁我们,勒索我的钱财,不给他们钱的话就要打我们杀我们,我怕在高速路上我和妻子人身受到伤害,就被迫拿15000元给他们,
18、被害人A陈述,A系熊X喜的妻子,其证实在二广高速路被人敲诈15000元现金的事实与A的陈述基本一致,
19、被告人A供述,我们化州平定XX好多人都”碰瓷”,我花40万元购买了奔驰E300轿车,又购买了对讲机、三副假车牌,于2012年10月份联系A、B、C、D,开两辆车从广东出发到河南”碰瓷”,就是我们开一辆豪华车,事先准备一个坏的倒车镜,在高速路上故意和别人发生刮擦事故,制造与别的车发生刮擦的假象,然后向别人索取高额的维修费,在河南省南阳市附近的高速路上,A开丰田车在前面,我开着奔驰车在后面,我的车上坐着瘦鬼、A、B我们四个人,当有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往行车道变道时候,我见他的车速降下来,就驾车往他车上蹭了一下,然后我就把车子左侧的事先准备好的坏倒车镜扳过来,说他的车碰着我的车了,车上有一男一女,当时我就采取诈唬他们的方式,我说我开的是我岳父给我结婚用的婚车,我是杀过人的,过了十五年才回来结婚,什么事情我摆不平,你们耽误我的事我就不能结婚了等话语,然后A、B、C在旁边帮腔,装着我很有势力,很着急的样子,然后我又假装给修理厂打电话问修倒车镜需要多少钱,然后我对那辆帕萨特车上的人说修镜子都得8000元,换倒车镜要20000元,我图个吉利,你们拿14800元,后来他们同意赔钱了,A跟着他们下高速路要了14800元,也是在南阳境内的高速路上,通过同样的方式,总共在南阳境内弄了10多万元,在山东境内的高速路上”碰瓷”8、9次,总共弄了7、8万元,我给我姐姐A上打了19万元,2012年10月30日,也是用上述方法让一辆黑色的奔腾轿车车主赔偿13200元,我让A跟着对方去取钱,A开车去接应,我们一直等不到他们回来,我和瘦鬼、A就意识到出事了,就慌忙开车回家了,
20、被告人A供述,高速路上外地车多,A以前”碰瓷”都是在高速路上,所以我们也都是在高速路上”碰瓷”,”碰瓷”的时候都是A看情况,需要A在前面压车速时用对讲机通知他,不需要时A就自己开车”碰瓷”,A主要是负责开奔驰车”碰瓷”,瘦鬼、A是帮腔威胁对方,我是跟着对方去取钱,A开车去接应,这些分工都是A安排好的,在南阳高速路上敲诈第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车车主14800元,第二辆新款黑色奥迪A6车车主12000元,第三辆黑色别克车车主15000元,第四辆黑色皇冠车车主13000元或12000元,第五辆丰田白色越野霸道车车主19800元,第六辆黑色新款别克车车主28000元,第七辆黑色长安XX越野车车主8500元,第八辆银色越野别克车车主16800元,还有4、5起”碰瓷”共要了10000多元,在南阳高速路上共弄了110000左右,我分了6000多元,在山东高速路上,敲诈第一辆黑色大众新款轿车车主15800元,第二辆黑色的广州XX轿车车主10000元,第三辆黑色的大众轿车车主8800元,第四辆黑色740宝马车车主9000元,第五辆三菱白色越野车车主14900元,第六辆两厢银灰色本田车车主19000元,第七辆黑色奔驰E300车车主38800元,第八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车车主13800元,第九辆黑色北京现代车车主12800元,还有XX总共要了10000多元,在山东”碰瓷”弄了大概有14万元,我分了8000多元,剩下的钱由A拿着,通过银行汇走了,
21、被告人A供述,”碰瓷”是A组织的,我们在高速路上把自己的轿车搞坏,故意制造与别的车发生刮擦的假象,然后向对方车主要钱,上高速路后,A开一辆车在后面,他给我打电话或用对讲机通知我在前面压住我们准备下手的车辆,A负责刮擦,能刮擦上就按刮擦的要钱,不能刮擦上就把自己车的反光镜掰坏,给人家要钱,对方有现金就当场要走,对方没有现金时A就让B坐上对方的车辆下高速路去取钱,A拿到钱后给我联系让我去接他,我就返回去接A,我接到A后把他送到高速路上,A再过来让B上他的车,接着A再选择作案目标,我开的黑色丰田桂KXXX花冠车是租的,A开的银白色奔驰E300,车牌号XXB—U6P60,平时挂假牌照,被抓到时我车上有11万多元,再加上A分给其他人的,我估计共敲诈30多万元,我分了2600元,
二、法院提供的证据
23、收条证明,被害人A、B夫妇,A、B夫妇分别从法院收到退赔款14800元和15000元,
三、随案移送的其它证据(公诉人未举证)
24、情况说明两份证明,被告人A供述了被告人B的女友在深圳车行上班的信息,
四、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25、户口簿、村委会的证明及病例证明,被告人A经济困难,犯罪是生活所迫,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4、2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此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A、B、C在高速路上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酌情从重处罚;多次、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赃款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A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敲诈勒索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A、B关于C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赃款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A犯罪是生活所迫,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A在共同犯罪中,其作为组织者、积极实行者,又系累犯,采取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A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44600元,已达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A关于B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及辩护人A关于B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预谋,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A关于B系初犯、偶犯,能够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A多次、流窜作案,不属初犯、偶犯,对A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A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对A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因与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A关于B没有前科,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对A在三年有期徒刑基础上尽量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采取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敲诈勒索,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A、B、C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A的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A、B的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对讲机两部、套牌三副、银行卡六张及动态口令卡一张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XX,
审判长  XX
审判员  A
审判员  傅玉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B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