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3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军红,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原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西社区西乡大道233号新宝盛B栋306,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郑州市XX,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 负责人:A,该经营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一审被告郑州市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对本案进行听证,并于2018年12月11日按照A申请再审时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确认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A红邮寄送达了传票,再审申请人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秦世飞 审判员 A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