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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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83民初1028号 原告郭水X,女,出生于1963年9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省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女,出生于1964年10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D、E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5日被告A向原告借款70000元,当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9月25日被告A出具的借款条一份,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2、2014年5月12日借条一份、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在2014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时在借据上约定月利率为1.8%,被告张彩X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7月25日、8月25日、9月25日、10月24日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每月900元,后2014年9月25日被告出具手续时,原告要求被告写上利息,被告称还按之前2014年5月12日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4日、11月25日、12月25日按月利率1.8%支付了每月利息1260元,故被告A只支付过利息,并未偿还过本金, 被告A辩称,原告起诉A没有依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A与本案没有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A的诉讼请求,对借款70000元没有异议,但是从借款之日到2015年元月份每月都向原告偿还1260元,共偿还五个月6300元,该部分应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被告A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两份、说明一份、还款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63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A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具备参考价值;对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进一步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本金6300元,原告主张有利息,与事实不符,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而原告称是按2014年5月12日借条上利息约定执行,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A提供的转款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确实收到了被告的两笔转款,但是该两笔转款系被告按月利率1.8%支付的每月利息1260元,而非偿还的本金;原告提供的说明和还款情况说明内容不真实,事实是2014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8%,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900元,其中2014年10月24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两笔借款120000元利息共2160元, 本院经审理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25日被告A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A现金柒万元整(70000),还款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借款人A”,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A立即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AX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有被告A出具的借条为证,其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辩称已经偿还借款本金6300元,并提供2014年11月25日、12月25日向A账户分别转账1260元的银行转款凭证两份,该两份证据真实性原告予以认可,但双方在2014年9月25日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且从双方之间交易习惯和转款时间的规律性来看,该两笔转款实为利息,而非本金,对被告A辩称已经偿还本金63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B欠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D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