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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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豫0184刑初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X,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宁晋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执行逮捕,2017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4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A酒后驾驶豫A×××××小型面包车拉着张某2、B、C沿新郑市龙湖镇双湖XX由西向东行驶至省二院门口处时,与A1停在路上的豫N×××××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AX、豫A×××××小型面包车乘车人B2、C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A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A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31mg/100m1,2016年8月20日,新郑市公安局出具新公交认字20160014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证人A、B、C1的证言,被害人A2、B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认为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A系初犯、坦白,酒后驾驶机动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A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A系过失犯罪,且是偶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A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AX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沿新郑市龙湖镇双湖XX由西向东行驶至省二院门口处时,与A1停驶的豫N×××××号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豫A×××××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AX以及乘车人B2、C、三轮汽车乘车人D不同程度受伤,豫A×××××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A当场死亡,经鉴定,A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31mg/100m1,2016年8月20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600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A、张某2、蔡某、B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另查,1、被害人A2、B自愿放弃对被告人C的赔偿请求,2、2017年1月4日,被告人A的亲属与被害人B的近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AX供述,2016年8月13日晚8时许,他和A等人在龙湖XX一个饭店吃饭时喝了酒,饭后又去唱歌,12时许,他驾驶哥哥王某的豫A×××××号小型面包车,A在副驾驶位置坐着,A、B2在后排坐着,回华南城的途中记不清是咋发生的事故, 2、被害人A2陈述的内容与被告人BX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3、被害人A陈述,2016年8月13日是他的生日,当晚,他邀请了A、B2、C,还有他的家人一起到龙湖镇悠然居饭店吃饭,吃饭时几个人喝了酒,饭后AX开着豫A×××××号小型面包车和B2、C四个人又去双湖XX唱歌,0时许,唱歌结束由A驾车回华南城,他坐在副驾驶位置上,A2、B坐在后排,在省二院门口处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他喊A、B都没有反应,消防队以及“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先后将A、B、C2救出后,把伤者送往医院,对A当场急救后,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 4、证人A1证实,2016年8月14日0时许,他驾驶着豫N×××××号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与儿子A一起到河南省XX门口卖瓜,将车头东尾西停在双湖XX中间绿化带南侧第一车道内,他和A在车上坐着,刚打完电话就听到一声巨响,三轮车向前移动了一米远,他和A受到轻微伤,下车看到一辆银色面包车左前角撞到三轮车的右后角,辆车卡在一起,面包车副驾驶位置的人下车让他一起推开面包车,但推不开,面包车司机和后排的一个人还在呕吐,接着他就报了警,交警赶到现场勘查后,他随交警去了交警队, 5、证人A证实,2016年8月14日凌晨,他的弟弟AX驾驶着他的豫A×××××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6、证人A证实,2016年8月13日下午6时许,A到店里叫她的丈夫B,一起去了龙湖一家饭店喝酒,次日1时许,邻居A打电话说B等人酒后出了事故,人在医院,她赶到医院没有看到A,到现场看到A头东脚西在地上上躺着,人已经不行了, 7、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检验结果为AX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31mg/100m1, 8、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显示A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案发现场情况, 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B、张某2、C、D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11、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A的到案经过,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被告人A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3、前科证明,显示A无违法犯罪记录, 1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显示案件的来源, 15、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显示2017年1月4日,被告人A的亲属与被害人B的近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并取得谅解, 16、声明、证明各一份,显示被害人A2、B均自愿放弃对被告人C的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人A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AX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A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当依法从轻处罚;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A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A提出的量刑建议较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D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