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626号 原告刘井X,女,汉族,1969年0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冯华东,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XX,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