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民终4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0元,减半收取6840元,由上诉人河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