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王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6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原告A、B、C与被告郑州XX、郑州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B、C与被告郑州XX、郑州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民初字第2216号 原告李志X,女,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X,女,1999年10月1日生,汉族,系A之女, 原告AX,男,2009年3月21日生,汉族,系A之子, 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XX, 负责人A,该组组长, 被告郑州XX, 负责人A,该村村主任, 原告A、BX、BX与被告郑州XX、郑州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XX和被告郑州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原告诉称,原告A是郑州XX第八村民组村民,1998年结婚,2001年离婚,经法院判决原告AX由BX抚养,后经人介绍与他人同居,生育AX,三原告一直生活在该村,一直享受村民待遇,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期间,该组土地被征收,被告拿出一份村规民约通告称三原告不享有本组村民待遇,并拒绝支付三人的土地补偿款,此时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三原告土地补偿款93396.36元,撤销被告生金李村八组的村规民约第1、2、6条,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主要是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三原告是否能够享受到村民待遇、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BX、B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D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