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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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doc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doc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18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2013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A与被害人B系再婚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3日19时许,在荥阳市XX一家属楼处,A跟踪发现B与被害人C共同进出房间,心中忿恨,回到家中写下遗书后,携带一把长约17公分的水果刀,返回XX一家属楼六楼拐角处,静候郑某某和A某,伺机行凶,当天晚上21时10分许,付胜利在A和B外出返回欲进入房间时,突然从楼上冲下来,持刀向A的胸部、郑某某的颈部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A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标准,伤残程度符合四级伤残;A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审理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A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河南XX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A的伤残程度构成四级伤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于2013年11月23日至2013年12月18日在荥阳市XX医院住院治疗,A共支付医疗费3822.59元,鉴定检查费780元,因此,因伤造成A的各项物质损失为:医疗费3822.59元、鉴定检查费780元、误工费1670.65元、护理费167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780元、交通费100元等共计9293.89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A、B的陈述,证人A、B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民事部分的票据、病历等证据证明,被告人A亦供认,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鉴于A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A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故对付胜利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A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9293.89元, A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称:(1)A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携带尖刀仅为防身之目的,客观上并非有意捅刺被害人之要害部位,故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A具有过错,(3)付胜利作案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应系自首,综上,原判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A因感情纠纷迁怒他人,即持刀欲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A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关于A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A因感情纠纷迁怒于二被害人,作案前手书字条,内容为将两处房产安排给两个儿子所有,并有“泪、泪、泪”、“恨、恨、恨”和“遗书”等字样,作案时先持刀捅刺A胸部数刀,接着又捅刺A胸口上部,致刀刃折断并致A右侧血气胸、郑某某颈静脉横断,综合考量A的作案动机、所持凶器、侵害部位和捅刺力度等,可确认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A应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A作案后于当晚23时59分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表示要自行投案,但随后即关闭手机,于次日上午10时许在自家楼顶被民警抓获,故其虽然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并无主动投案的行为,其未能主动投案并非因为不可抗力所致,依法不构成自首,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A的犯罪性质,并综合考量其具有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A具有过错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冻净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