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王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6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02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韩国庆,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韩国庆,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4日,A、B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载明“男方A,女方A,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子,A于2004年10月18日出生,因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儿子A,经双方协商,随男方生X,女方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支付到18周岁为X,女方享有探视权,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婚后共有一套住房,位于XX西户,此房归女方所有,此房不存在过户,(2)其他财产:无,(3)离婚后女方支付给男方人民币20万元整,……”并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9日,A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B40000元,后A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A、B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A应支付B200000元,现A起诉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A辩称,己支付给A款项,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支付过40000元,对于其他款项的支付缺乏相应证据,故对其已支付40000元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支付其他款项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160000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A负担860元,A负担3440元, 上诉人A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A因离婚而欠侯某协议款20万元,同样,A已经清偿20万元事实也十分清楚,因为:第一,A向B出具还款收条,尽管收条遗失,但在双方录音证据中,均认可还款收条存在的事实;第二、A有B的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录音材料证实还款事实,因此,A已经偿还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2、改判撤销原审第一项,或改判驳回A对B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承担, 被上诉人A答辩称: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A所说不是事实,A没有收到20万元;B证言前后说辞不一;录音中C同意偿还20万元,只是说因为女儿在国外花费大,暂时还不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A上诉称涉案20万元已经向B清偿完毕,A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支付过40000元,对于其他款项的支付缺乏相应足够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A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有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D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