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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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A,系A父亲,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健康权纠纷一案,A于2014年12月22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A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学补课费、交通费等9825.03元;2、A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7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A的法定代理人B及其委托代理人C、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系郑州市XX学校学生,2014年10月11日18时许,在郑州市XX,A与B因琐事发生冲突,A用手朝B脸部扇了几巴掌,致使A脸部受伤,当日A被送入中牟县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损伤、面部软组织损伤、左耳外伤,2014年10月29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共花医疗费3695.03元,2014年11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对A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五日,住院期间A共计请假13天, 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A作为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应当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或者通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采用合法的方式解决,不应当采用武力的方式解决,故A用巴掌扇B脸的行为是错误的,对于该错误行为导致A受到的合理损失部分,原审法院依法酌定A承担80%的赔偿责任,A的合理损失为:交通费根据其治疗情况酌定为400元;医疗费369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17天);护理费1139元(67元/天×17天),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44.03元,按照80%计算为4595.22元,A要求上诉人B赔偿补课费等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B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千五百九十五元二角二分;二、驳回B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A负担, 宣判后,A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A和B打架的起因,在于A对B的妻子谩骂侮辱、吐口水,A忍无可忍才出手的,A存在重大过错,其法定代理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让A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袒A,A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60%以上的责任,2、A在一审中提供的病历不全,仅提供了8页住院病历,也没有提供每日清单,不能确定其医疗费票据显示的医疗费用是否均用于治疗本次打架所受的伤害,也不能确定其住院是否合理,是否有挂床现象,根据A的伤情,其根本不需要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A绝大多数时间都没有在医院,其护理时间,不应该按照其提供的病历来确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 审, 被上诉人A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A应承担100%的责任而不是80%的责任,A在一审诉状中提出的请求都应当得到支持,本案真实情况是:A主动到B家挑衅,趁着A家里大人不在家,对A实施殴打,致其几近昏迷,A是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而A以大欺小,情节恶劣,此事实已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对A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2、A认为B没有提供住院每日清单不是事实,一审时,A已经提交了诊断证明书1份、出院证明1份、住院证明8页及两次住院的每日清单,上述证据保存完整并已附于一审卷宗中,3、A认为B每日清单的药并非全部用于治疗B因此次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牟县XX医院的两次诊断证明显示:A是因为“外伤后昏迷4小时入院”、“头部损伤”、“面部软组织损伤”、“左耳外伤”,A伤的都是头部和面部,引发症状头晕头疼,虽是外伤,但是并不能排除因外伤可以引发内伤的情况,医院用药是需要内外兼顾的,不然,A的伤情可能还会加重,再者,该不该用什么药,是由医生来决定的,A并没有提供专业的医学鉴定说明治疗不符合治疗情况,不能由A主观臆断,4、一审补课费,应当得到支持,A是一个正在上学的学生,因此事件,耽误了学业,并进行了补课,在法庭上也出示了补课老师的相关证据,应予认可,综上,请求驳回A的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A向本院新提供一份医疗费用清单,系复印件,用以证明A的医疗费用中有一部分药没有用于治疗外伤,被上诉人A发表质证意见称,上述证据系复印件,没有加盖医院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即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A的观点,因为用药是否合适,应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出具报告书才能说明,另对于A在一审中已经提供的每日清单,A称没有新的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对自身损害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A因被B殴打而受伤住院,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等共计5744.03元合理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本案纠纷的发生A也有一定过错,故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A承担80%即4595.22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A关于对B的治疗中有不合理用药现象,以及原审判决对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的上诉观点,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D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