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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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A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20日5时许,被告人A驾驶豫RC287A红色马自达3轿车窜至南阳市XX三星智能体验店,用随身携带的破坏钳剪断手机店玻璃门上的叉子锁,进入店内,将手机店内的16部三星手机、3台笔记本电脑及4只手机智能皮套(共价值71333元)盗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称,只盗窃了9部手机,其他属实, 被告人A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5时许,被告人A驾驶豫RC287A红色马自达3轿车窜至南阳市XX三星智能体验店,用随身携带的破坏钳剪断手机店玻璃门上的叉子锁,进入店内,将手机店内的16部三星手机、3台笔记本电脑及4只手机智能皮套盗走,经南阳市XX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133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A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A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查询 证实被告人A无犯罪前科, (3)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一份 证实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A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扣押涉案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三星)、口罩一个、挎包一个, (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一份 证实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暂住处搜查,扣押涉案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三星915S3G)白色三星手机一部(G7106), (5)扣押清单一份 证实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从证人A处扣押黑色5s三星手机一部(串号352621061710536), (6)发还清单一份 证实将黑色三星电脑一台、白色三星电脑一台、白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5S三星手机一部于2014年7月7日发还失主, (7)照片一组 证实从被告人家中搜获赃物的情况, (8)到案经过一份 证实2014年4月28日在技侦部门配合下,光武分局民警在长江路锦海之星酒店将被告人A抓获,被抓时,随身携带被盗三星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 (9)天音通信有限公司郑州XX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实该公司一台三星I9507V(白色)借给南阳XX公司作为其店内演示机之用, (10)南阳市XX公司证明一份 证实天音通信有限公司郑州XX公司提供给该公司的三星I9507V(白色)演示机确认分配给位于南阳市XX二期一楼的三星智能体验店使用, (11)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证明一份 证实该公司提供给南阳XX公司下辖门店南阳XX二期三星体验店演示机一台(三星7016,串号359478054180422), (12)郑州XX公司证明一份 证实该公司提供给南阳XX公司下辖门店南阳XX二期三星体验店演示机一批(机型信息明细及价值)共14部三星手机,三台三星电脑、2个原装三星手机保护套, (13)汽车租赁合同一份 证实涉案车辆系王某于2014年4月17日租用, (14)光武分局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根据被告人供述涉案一部手机送给其女友A、其他涉案手机卖给一个叫“B”的,因其提供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均为假的,无法查明被盗物品去向, 2、鉴定意见 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78号鉴定书 证实被盗14部三星手机、2台三星平板电脑、3台笔记本电脑、4个三星原装智能保护套,共价值人民币71333元, 3、视频资料(光盘一份) 证实了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过程:2014年4月20日5时16分40秒开锁,5点24分20秒开完锁离开,开车到店门口后,5点32分35秒近店,5点34分10秒出去,5点34分20秒开车离开, 3、被害人A陈述 2014年4月20日早上8点左右,我店员工A到店门口准备上班时发现店门没有锁,她进店后发现手机柜体验台上的手机大部分不见啦,她当时发现不对劲就给我们打了电话说昨天晚上店里门是不是没有锁,我说不可能,昨天我们已经把门锁了,之后我从港达商达苑下楼到店内查看发现店内被盗,店门没有看见锁具,进店后发现体验台上比较凌乱,其它没有发现有什么变化, 我发现被盗后经过清点被盗物品有三星手机16部:分别是T310一部、价值3999元,G9009一部、价值5999元,S4(9502)一部、价值5699元,N9006五部、5299元一部、总价26495元,G9006一部、价值5299元,P600一部、价值5399元,N9008两部、5299元一部、价值10598元,T111一部、价值1999元,I9507一部、价值4999元,S4(9500)一部、价值5299元,G7106一部、价值2999元,三星笔记本电脑三台:分别是915S3G一台价值6599元,450R4L一台价值5699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不知道型号价值5499元,智能皮套四个:分别是N9006智能皮套两个价值1576元,S4智能皮套两个价值1376元,丢失物品总价值99533余元,这些丢失物品都是厂家统一配发的,都是现在热卖的新品. 小偷是从门面玻璃门进来的,当时我们都不在场,我的门店名称是三星智能体验店,位置在XX1楼南1、2间,我妻子淡新辉已经领走追回的两部手机和两部电脑,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 ……我认识A,2014年4月28日下午我们三个人在南阳市长江路锦海之星宾馆2号楼301房间, ……当日下午14时许,我给A打电话说让B把车开到长江路锦海之星宾馆,我用用车去给我爱人的信用卡办理养卡业务,然后我就和晓一块到了长江路锦海之星宾馆,我俩正在1号楼宾馆大厅里办理开房手续时,A就到了大厅见到我和晓,后A就和晓一起去了我开的2号楼301房间,等我把手续办完后也回到了301房间, 到房间后,我看到A坐在沙发上,A躺在床上,床上放着黑白两台三星笔记本电脑,听到A说电脑要2500元,晓说少点,2000元行了,我也说少点,2000元行了,A说2200元,晓就先付给了A200元,并说剩下的2000元打到我的卡上,让我取出来再给A,然后我就在玩电脑,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趴在桌子上睡着了,我醒后,A就把那台白色电脑买走了,后来听说是晓的爱人给他打电话了,晓就提前走了,后我就下楼到停车处,车发动后准备走时就被公安人员给传唤到这里了, ……我不知道A的电脑是从哪里弄来的,也不知道A卖给其他人还有什么东西,我们大概是三个月前在长江路锦海之星宾馆经一朋友介绍认识的,我不知道A是干什么的,晓买A的白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不是通过我介绍的,事前他们二人也认识,A,只知道他姓A,具体叫啥名字我不清楚,有20多岁,家也是五里堡的,电话我记不住, (2)证人A证言 ……我是南阳市走四方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我认识A,男,30来岁,他的手机号是137XXXX9733,他到我公司租赁过汽车,我们就认识了,他现在还欠我们公司将近10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他有一辆豫REK921广汽传祺轿车抵押在了我们公司,我给了他5万元,后来他又把这辆车租走了,结果被溧河派出所扣押了,现在还没有还给我,其余的5万来元钱是他在我们公司租车欠下的租金, ……最近A没有还过我们公司钱,前几天我给他打电话要钱,因为他今年3月份时在我公司租赁了一辆豫RD8288车辆,他开了几天后出车祸了,车辆现在修理中,但我还是给他算着租金,我就让他先还一部分钱,A说他没钱,先给我一部手机抵账,我问他啥手机,他说是他新买的一部三星S5手机,当时我还说他你有钱买手机咋没钱还我呢,因为我有一个朋友刚买了一部这样的手机,我知道下来大概是5000多元,我就问他想抵多少钱,A说抵3500元,我就说行吧,让他有时间把手机送到公司来,刚好这几天我有事,没在公司,我就给公司的A交代说如果B把手机拿来了,就让他先收下,A把手机拿到公司后,我没有见过这部手机, (3)证人A某证言 ……我是南阳市走四方汽车租赁公司的业务员,公司的经理是A,我拿的一部黑色三星S5手机是一个叫A的人抵账押在公司的,A,男,30多岁,他的手机号是137XXXX9733,A曾在我们公司租赁汽车,欠公司的汽车租赁费,具体欠有多少我也不知道,我就是负责隔几天给他打电话要钱,…… 前几天,我给A打电话问他要帐,让他有钱的话就到公司去把欠公司的钱还上,A说,你不用管了,过一段时间就还,然后过了两天吧,A一个人去我们公司,我们见面后,我就问他带钱了吗,A说没钱,我说哪怕你少给点呢,A就拿出他用的一部苹果手机说,把这手机押在这里吧,我一看是一部旧手机,就说这破手机谁要啊,A说有新的,然后就从包里拿出了一部新的黑色三星S5手机,说先放这儿吧,值5000多元呢,然后我在百度上搜了一下,确实值5000多元,A就说要抵5000元的帐,我说不行,最后商量好A用这部手机抵了4000元的帐,然后A就走了,他说是他买的手机,我没有看见他这部手机的发票,充电器、数据线什么都没有,手机的后盖打开,里面有手机串号是XX,A用手机抵账的事,我不知道A知道不知道, (4)证人A某证言 ……手机被盗前一天我在店里上班,我是店长,上全天班,每天都在那,我每天下班前都要清点手机数量,清点完手机下班锁门,这是我的工作职责,店内钥匙老板有,第二天上班我发现店内手机被盗XX那天下班前我按照惯例清点各个柜台手机,根据我们厂家要求每个体验台要放置六台演示机,我们共有六个体验台,其中一个体验台放置的是三台电脑,剩下五个体验台按标准每个台放六部手机,总共30部手机,……我们被盗了16部手机,3台电脑,4个原装皮套,手机型号是三星T310,G9009,IXX,5部N9006,2部N9008,T111,I9507V,IXX,G7106…… 4、被告人A供述 ……2014年4月20日凌晨2点钟左右,我开着豫RC287A红色XX轿车从南阳市XX我住的地方往市内去,因为那两天我和爱人生气,心情不好,所以就去市内散心,我开着车到南阳市XX时,我拿了一副迷彩车牌套下车将车牌套上,然后开着车就在市区内瞎逛, 到凌晨5点左右时,我开着车来到XX前的人行道上,车头XX将车停在人行道上,我坐车上吸了两根烟,之后我戴了一顶鸭舌帽从车上下来到XX上转悠了一圈,发现在港达楼下的一个三星手机店内有灯一闪一闪的,我凑近一看,发现是店内桌子上放的有手机,店门是玻璃门,玻璃门是用叉子锁锁上的,然后我就返身回到车上在后备箱里拿出了一把破坏钳,来到手机店门口,先坐在手机店门口的台阶上,等了一会儿,看四下无人,我就用破坏钳将手机店玻璃门上的锁剪断,用手推了一下门,推开了一条缝,没有听到有警报声响,我就将剪断的锁和破坏钳拿上返回停在路边的车上,我将锁扔在了花坛里,把破坏钳放进车里,然后我开着车将车停到手机店门口,车头朝东北方向,之后我戴上手套和口罩,背上一个黑色的包,从车上下来,但我没有立即进店内,而是在店外转了一会儿,发现没人后,才快速走进店内,手机店内放有几张桌子,每个桌子上都有几部手机,手机背后有绳子固定在桌子上,我就先从门口的桌子上开始将手机和桌子连接的绳子拽掉,把手机放进挂在我脖子上的包里,一个桌子上的手机都放进包内后,我就去下一个桌子继续拿,接着我看到靠近墙边的一张桌子上放有笔记本电脑,我就赶快将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也拿走,共是三台笔记本电脑,两台白色的,一台黑色的,拿完笔记本电脑后,我又到下一张桌子上拿了几部手机,但是这张桌子上的手机我没有拿完,我害怕,就赶快从手机店里出来,打开车门,上车,开着车顺着工业路往南,右拐进入XX,然后进入车站路往北,到XX那里的前王庄从小路到了312国道,往XX方向去,到XX后,有一条路往南,到了南邓公路,然后我到XX转了一圈,由于到那里后我不知道路,就顺着村村通公路走,之后就到了新野的歪子,在歪子转了一圈,问了问路,才又从歪子回到南阳,直接回家了, ……我手头紧,想用手机换俩钱花,刚好我看到手机店内有手机,就用破坏钳剪开了手机店的门,剪开后,我还推了一下门,没有听到有警报声响,我就去偷手机了,我也很紧张,心里也很害怕,不敢在店内耽误的时间长,所以没有将手机拿完,总共偷了有9部手机和3台笔记本电脑,型号我记不清了,这些手机和电脑都是三星牌的,手机有白色的,有黑色的,电脑是两台白色的,一台黑色的, 我被抓获时,随身携带了一台黑色的三星笔记本电脑,在我家里还有一台白色的三星笔记本电脑,另外一台白色的笔记本电脑我一个朋友拿去玩了,他和我一个朋友A熟,我和他不是很熟悉,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也没有他的电话…… 一部三星9008或者是XX,我送给了一个朋友“A”,叫A,男,30来岁,他是在工农路北XX经营一家走四方租车公司,还有一部白色三星T111型手机我送给了我女朋友A了,女,24岁,现在南阳市七彩钻石KTV当化妆师,还有四部手机是三星note3,我卖给了一个叫“A”的人了,共卖了7300元钱,A,男,40来岁,襄樊人,我不知道他是干啥的,还有一部手机是三星7106白色的,现在我家里,还有两部手机,是在我从手机店内偷完手机从店内出来上车时,当时心里慌,可能是掉了,偷手机时戴的帽子和手套在我开着车逃跑时,XX的路上,我扔了,口罩在我随身携带的包内,剪开手机店门锁的破坏钳和手套、帽子一起被我扔了,我想起来了有一部三星的平板电脑,我也卖给A,那四部手机是先卖给他的,第二天,我把平板电脑卖给他,卖了1500元,他应该知道是偷来的,一个三星note3手机市场价都5000元左右,我卖给他4个他才给了我7300元,不是来路不正的话,哪有这么便宜的,我偷走手机后就处理了,我包里就是我上面交代的这些,如果还有其它手机的话,也许是我在逃跑的途中可能遗失了, ……A是“走四方”租车公司老板,我在A公司租过车,欠其有租车费,A前几天打电话问我要钱,具体什么日期记不清楚了,我说没有钱,我刚买一部三星手机,不行先把手机抵押你那里,A问算多少钱?我说手机是新的,至少抵3000-4000元,后A说你把手机拿到公司再说,过有二天吧,我把手机拿到公司里,A当时不在,公司有一个小娃,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这个娃瘦瘦的,我去以后,我先拿一部我用的手机抵,那个娃说,这个旧手机不行,后我就拿一部新三星手机抵,我刚开始说抵5000元,那个娃说不行,后经协商这部手机抵了4000元帐,我跟他说是我买的手机,我现在没有钱,只能用手机抵帐,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A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在庭审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物品数量上持有异议,认为其只盗窃了9部手机,该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A的犯罪性质、盗窃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XX,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D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