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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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4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月27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月26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405号、新密检公诉刑诉追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B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伙同C(尚未归案)经预谋后,由A、B制定私彩的游戏规则和中奖标准,于2013年7月至12月由被告人A在新密市XX自己经营的彩票站非法为B、C销售私彩并共同非法牟取利益,经查证,被告人A某销售的私彩金额达118303元,于2013年12月16日之后经A某销售私彩给B,A欠付私彩金额计88450元,2013年12月31日,经高某某、A、B等人与C协商,减免欠付款14450元,下欠74000元由A给B某打书面借条,由于A被追欠款自杀身亡,A所欠74000元购买私彩款,被告人未能得到,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A、B的供述,证人A、B、王某某、C、D、王某、E、黄某某、F、李某乙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存款凭证及账户明细,手机短信截图,借条,遗书,情况说明,在逃证明,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及证明,购买彩票记录,通话记录详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A、B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A、B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A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违法获利少,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A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A系帮助B发展业务,没有直接获利,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B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3年7月至12月由被告人高某某在新密市XX自己经营的彩票站非法销售私彩并共同非法牟取利益,在此期间,被告人A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多次将销售私彩所得118303元转给朱某某指定的户名为“徐某某”的银行账户,加上经A某销售私彩给B后,A所欠的购买私彩款项88450元,被告人A、B非法经营额为206753元,后因被告人A、B组织人员向C索要购买私彩的款项,经协商后2013年12月31日陈某某给高某某出具了74000元的借条一份,因此后一直催促A还债,A于2014年1月3日自杀身亡, 被告人A、B2014年1月4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中旬其到高某某的彩票店让其代卖排列三、排列五、3D三种“私彩”,开奖时间和号码与国彩一致,中奖额度、倍数由上线A确定,排列三、XX每注收38元,A某得5元;“胆”每注收340元,高某某得10元;排列五每注收140元,A某得16元,当天其先给高某某了2万元,说是万一中奖的话可以先用着,之后A销售完私彩后,如没中奖,就凑够1000元转账到徐某某的农行卡;中奖的话,其和A于次日将需要兑奖的钱减去高某某所收的“私彩”款转账给高某某,A每月给其发3千元工资,还给其买饭和买烟的钱,A在B某处多次购买私彩,欠款88450元,后经其和A、B协调,将欠款减为7.4万元,由A出具了一张7.4万元的借条, 2、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A于2013年6月左右到其彩票店让其代卖排列三、排列五、3D三种“私彩”,开奖时间和号码与国彩一致,中奖额度由A确定,排列三、XX每注收38元,其得5元;“胆”每注收340元,其得10元;排列五每注收140元,其得16元,之后其开始在彩票店卖私彩,其收钱后汇到A提供的农行卡(户名为B),如果号码中奖,A将奖金汇到其银行卡,A自2013年7月份开始在其处买“私彩”,2013年12月16日开始疯狂购买,且未支付现金,至12月26日累计购买16万元左右,抵掉三次中奖款(两次3.3万元,一次5500元),尚欠88450元,后经其和A、B协调,将A欠款减为7.4万元,A给其打了一张7.4万元的借条, 3、证人A、B的证言,证实A甲于2013年7月份听人说高某某卖“私彩”,后知道A购买“私彩”欠高某某88540元,A就联系上线朱某某以及陈某某到XX老包烩面馆说事,当时A也在场,经双方协商将A欠款减为7.4万元,A出具借高某某7.4万元的借条, 4、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下午3点左右,朱某某、A、B,A、B在其老包羊肉馆讨论陈某某向高某某打欠条一事,期间其只是送过印台, 5、证人A、B、C的证言,证实三人系A的亲属,曾经听A说过多次在高某某的彩票站购买私彩,欠了很多买私彩的钱,后被逼迫给A打了一张7.4万元的借条,后来因被逼还债,写了一份遗书,2014年1月3日上吊自杀了, 6、陈某某遗书一份、关于在米村体育彩票站点买私彩的情况说明,证实其自2013年4月以来在A某处开始买私彩赔了钱,在A的鼓动下为了翻本从2013年12月开始加大投注,最后赔了更多的钱,后来A组织人向其要账,说已经签了88000多元,后来其被逼打了74000元的借条, 7.证人A某证言,证实其曾从2013年10月份XX高某某的中国体育彩票店买私彩,一共买了大概2万块, 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A、B对其上线徐某某及本案中的作案地点的辨认情况, 9、银行账户明细及存款凭条,证实被告人A账户与B账户多次银行交易,共计118000元, 10、借条,证实A于2013年12月31日写了一张借B某现金74000元的借条,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A、B系被传唤到案,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A、B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A、B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私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违法获利少,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A在他人鼓动下积极发展私彩销售并从中获利,行为主动,作用积极,应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A在讯问过程中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系帮助B发展业务,没有直接获利,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A积极发展被告人B销售私彩,并督促资金结算和回收,在私彩销售中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A在讯问过程中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A、B所犯非法经营罪行,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A、B共同预谋后实施了非法销售私彩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A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对被告人A、B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韩军营 代理审判员A 代理审判员B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C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