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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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6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被害人家属D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A驾驶豫AF113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XX处时,与行人A相撞,致A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A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A于2014年9月10日经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A供述,证人A、B、C、D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子过磅单,二手车买卖协议及换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A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A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A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到来,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属于自首,且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A驾驶豫AF113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XX处时,与行人A相撞,致A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A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A于2014年9月10日经传唤到案,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证实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及被害人A系交通事故所致胸腹部及双下肢多发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呼气酒精检测单,证实A案发时非酒后驾驶, 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A的准驾车型为A2, 4.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车辆买卖协议、换车协议,证实A所驾驶的豫AF1139重型自卸货车为其从他人处购买,但未过户到其名下,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A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6.协议书、收到条、刑事谅解书,证实A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7.证人A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15时15分左右,A被一辆大货车撞倒, 8.证人A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15时15分左右,其在十五支队转盘处看到一起交通事故,然后报警, 9.证人A乙证言,证实其母亲A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10.证人A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在XX转盘看到其前方有一辆大货车右侧挂住了一个老婆,然后那个老婆就倒在货车右后轮前边,那辆大货车右后轮从老婆身上轧过去了,当时那辆大货车行驶的很慢,货车司机还把头伸出窗外往后看了看,后来其去追那辆大货车,告诉货车司机,他轧住人了, 11.被告人A供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下午,其驾驶豫AF113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荥阳市XX石子到新密市城关XX赵坡送,行驶至新密市XX由北向南过转盘时,撞住一个人,其下车查看,感觉那个人好像死了,就赶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其报警的手机号码为137XXXX1080, 12.新密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10日15时21分,手机号码为139XXXX7067的电话报警称在新密市XX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A于2014年9月10日经传唤到案,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A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辩称A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到来,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属于自首的意见,经查,新密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10日15时21分,手机号码为139XXXX7067的电话报警称在新密市XX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而被告人A的手机号码为137XXXX1080,且无其他证据证实A拨打过“110”报警电话,A当庭供述称其案发当时也并不知晓他人报警的情况,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A所犯交通肇事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A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A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韩军营 代理审判员A 代理审判员B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C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