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郑州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66号 原告A,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郑州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书记员B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