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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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A,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1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二年,同时约定以被告合法拥有的位于郑州市XX户房产作为抵押,当日原告向被告履行了30万元借款的出借义务,由于被告未履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21612元(利息暂计算13个月), 被告A辩称:原告并没有将30万元交给被告,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从借条的内容看,债权尚未到期,原告无权主张,该债权债务已经实际转移,现债权人为A,债务人为A,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黄柏锋用航海路与未来路口金色港湾小区48号楼3单元9楼东户186平方米房产作抵押(已抵押45.5万元),现借A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期限2年,2011年.10.20日-2013.10.19日),” 2012年2月25日,河南XX于出具一份律师函,要求被告在7个工作日内将金色港湾的房产办理抵押,否则将单方终止借款关系, 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向被告邮寄律师函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2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被告对该详情单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经本院向被告询问,被告否认自己已收到该律师函,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向被告邮寄律师函的特快专递详情单系复印件,且被告又否认收到该律师函,故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通知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期限从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19日,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3年1月22日,未到还款时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D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