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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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44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原告A(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B(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A、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02035号体育彩票竞彩店卖给原告,含体彩机器设备及相关经营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价款95000元,但接手该店后发现该店房屋租期于当年8月30日到期并且不能转租,经被告与房东协商未果到期不再续租,导致体彩店原告接手A无法继续经营,并且该体彩销售机器设备使用人及题材代理销售人不是被告本人而是第三人A,河南省XX与第三人A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向他人转让、转借、转租彩票销售专用设备,而A代理销售期限截止于2013年12月31日,由于转让、转租行为河南省XX不再授予该网点代理权限,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隐瞒了上述房屋不能转租、体彩代理销售人不得转让转租体彩销售设备及被告本人不是体彩销售代理人的事实,对原告构成了欺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价款95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协议书一份; 证据二、付款证明一份; 证据三、租赁协议证明; 证据四、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 证据五、收条一份, 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诉说与事实不符,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之时被告就告知了原告体彩店的实际情况,被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二、原告自己的陈述前后矛盾,原告是明知房屋不能转租而自愿和被告签订转让合同的,过错属于原告自己;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协议书一份; 证据四、1、被告与证人A、证人B通话录音各一份;2、02035号体育彩票竞彩店照片四张;3、短信记录一份;4、出庭证人A证言一份;5、证人B书面证言一份;6、2009年竞彩销售网点形象规范手册摘取5张; 证据五、郑州XX02035号网点销量明细,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3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将位于XX向北80米路东的中国体育彩票竞彩店卖给原告,价格为9.5万元整,(其中包含体彩机器押金2.2万元,未到期房租两个月6000元整);被告将体育彩票竞彩店相关的经营手续,机器设备转交原告,待原告确认相关齐全后,交付转让金;同时约定,自2013年7月9日后,竞彩店所有费用及经济纠纷由原告负责,在备附处显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以及机器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9.5万元转让金, 另查明,(一)、原、被告双方协议书中的XX向北80米路东的中国体育彩票竞彩店系梁某与河南省XX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网点编号为02035, (二)、原告持有河南省XX出具的(押金)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02035网点(业主:梁某)终端机押金22000元整,” 2014年2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被告隐瞒了被告本人不是体彩销售代理人以及体彩代理销售人不得转让转租体彩销售设备的事实,但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示:第一、被告将体育彩票竞彩店相关的经营手续,机器设备转交原告,待原告确认相关齐全后,交付转让金,后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9.5万元转让金,说明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确认了相关经营手续,第二、体育彩票竞彩店转让金9.5万元包含体彩机器押金2.2万元,且原告持有的(押金)收条明确显示有“业主:A”的信息,同时,协议的备附处显示有机器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说明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知实际机器持有人信息,综上分析,原告所陈述的的被告隐瞒了事实并对原告构成了欺诈的理由不当,故原告以此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被告返还9.5万元价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D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