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68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1999年6月 被告A,29日出生, 被告A, 被告A、被告孙某戊法定代理人B,系二被告母亲, 原告A诉被告B、被告C、被告D、被告E、被告F、被告G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A(已亡)系夫妻关系,育有4个子女,即被告A、B、C和D(已亡),被告A系B的妻子,被告A、B系C和D生育的子女,原告与A在婚内出资建有一套房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X(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二七集建(92)字第0203960号),A于2007年3月20日去世,A于2009年5月25日去世,后原、被告因继承房屋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要求继承分割位于郑州市XXXX的房屋,并确定原、被告所占拆迁利益的份额,其中原告占6.25/10,被告A、被告B、被告C各占1/10,被告A、被告B、被告C各占0.25/10,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割继承位于郑州市XXXX的房屋,并确定原、被告所占拆迁利益的份额,但上述房产已经被拆迁,且尚未达成拆迁协议,本案被继承房屋尚不明确,原告可待被继承房屋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A,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