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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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量刑 拘役4个月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4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因小事寻衅滋事打人,共同犯罪同领拘役刑

因为小事发生口角,张某纠集人员把花店老板等几名受害人打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三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杨某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李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2009年11月12日,张某因小事与郑州市二七区某花店老板发生口角,怀恨在心,打电话给正在某网吧上网的杨某、李某,并伙同刘某、高某,此五人于夜里11时左右到二七区某花店,将该店的被害人沈某、朱某等四人打成轻微伤,并将该花店的玻璃门以及店内鲜花等物砸坏,造成了被害人的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当日杨某、李某被抓获,2009年12月2日张某被抓获,刘某、高某二人在逃。

郑州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杨、李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杨、李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且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

受被告杨某的委托,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意见:

1、杨系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2、主观方面,正式20出头年轻人,血气方钢,文化程度低,主管恶意不深;

3、说服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赔偿了四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

4、被告人杨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请求法庭对杨某在6个月以下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杨某、李某具有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因小事寻衅滋事打人,共同犯罪同领拘役刑

因为小事发生口角,张某纠集人员把花店老板等几名受害人打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三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杨某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李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2009年11月12日,张某因小事与郑州市二七区某花店老板发生口角,怀恨在心,打电话给正在某网吧上网的杨某、李某,并伙同刘某、高某,此五人于夜里11时左右到二七区某花店,将该店的被害人沈某、朱某等四人打成轻微伤,并将该花店的玻璃门以及店内鲜花等物砸坏,造成了被害人的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当日杨某、李某被抓获,2009年12月2日张某被抓获,刘某、高某二人在逃。

郑州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杨、李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杨、李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且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

受被告杨某的委托,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意见:

1、杨系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2、主观方面,正式20出头年轻人,血气方钢,文化程度低,主管恶意不深;

3、说服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赔偿了四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

4、被告人杨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请求法庭对杨某在6个月以下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杨某、李某具有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