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王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6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后能不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1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件事实:

原告人王xx,2007年与被告人张xx登记结婚,2008年初生育一子张xx。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于2010年末办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之约定,儿子张xx由被告张xx抚养,原告王xx不承担任何费用,原、被告离婚三四个月之后,被告提出要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张xx月工资3500元到4000元,负担家用,尽心照顾孩子,为孩子提供了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张xx之父张xx、之母李xx曾立遗嘱自己名下房屋由其子张xx继承。完全能保障孩子以后的居住生活环境。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张xx带着年幼的儿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儿子四、五岁时,因原告是公务员,,认为自己收入稳定,争夺孩子抚养权,。被告张xx非常孝敬其父母,为人厚道,脾气好,人缘也好,对儿子更视为全家人的心头肉,一家人其乐融融,非常开心。被告张xx虽然自己文化程度不高,但是对儿子的教育却非常上心,平时接送儿子去辅导班学习,从不迟到早退。

审理结果: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王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在原、被告双方均有条件抚养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将主要考虑对未成年成长的有利因素。了解到从2010年双方离婚至今,孩子一直由被告张xx及其父母抚养,一起生活时间较长。被告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被告张xx照顾孩子。孩子在被告张xx父母所在地小学学习,能健康成长。

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王律师坚持认为如果张xx由原告王xx抚养,孩子将面临转学及适应新的环境,况且原告上下班忙碌,自己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小孩,这样对张xx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庭审之中王律师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认为张xx由被告张xx即其父抚养为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王律师关于本案的一点思考:

在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很多人会有两种极端的想法。一种想法是,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当初离婚时已经明确归对方所有,特别是如果当初是诉讼离婚的,那么就是法院的判决书明确指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对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肯定是不能变更的;另一种想法是认为自己的境况改善了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不论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这两种想法都比较极端,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满足该法定条件,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方能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件事实:

原告人王xx,2007年与被告人张xx登记结婚,2008年初生育一子张xx。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于2010年末办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之约定,儿子张xx由被告张xx抚养,原告王xx不承担任何费用,原、被告离婚三四个月之后,被告提出要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张xx月工资3500元到4000元,负担家用,尽心照顾孩子,为孩子提供了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张xx之父张xx、之母李xx曾立遗嘱自己名下房屋由其子张xx继承。完全能保障孩子以后的居住生活环境。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张xx带着年幼的儿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儿子四、五岁时,因原告是公务员,,认为自己收入稳定,争夺孩子抚养权,。被告张xx非常孝敬其父母,为人厚道,脾气好,人缘也好,对儿子更视为全家人的心头肉,一家人其乐融融,非常开心。被告张xx虽然自己文化程度不高,但是对儿子的教育却非常上心,平时接送儿子去辅导班学习,从不迟到早退。

审理结果: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王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在原、被告双方均有条件抚养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将主要考虑对未成年成长的有利因素。了解到从2010年双方离婚至今,孩子一直由被告张xx及其父母抚养,一起生活时间较长。被告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被告张xx照顾孩子。孩子在被告张xx父母所在地小学学习,能健康成长。

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王律师坚持认为如果张xx由原告王xx抚养,孩子将面临转学及适应新的环境,况且原告上下班忙碌,自己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小孩,这样对张xx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庭审之中王律师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认为张xx由被告张xx即其父抚养为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王律师关于本案的一点思考:

在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很多人会有两种极端的想法。一种想法是,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当初离婚时已经明确归对方所有,特别是如果当初是诉讼离婚的,那么就是法院的判决书明确指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对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肯定是不能变更的;另一种想法是认为自己的境况改善了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不论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这两种想法都比较极端,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满足该法定条件,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方能得到支持。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