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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首例袭警罪!全方位辩护再减两月

发布者:师本领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6日 13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峨山县首例袭警罪!全方位辩护再减两月

【案情简介】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91322时许,峨山彝zu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董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倪XX在峨山县小街街道XX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告人尹XX酒后不听朋友劝阻,采取揪扯民警衣领、击打民警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对交通事故现场的正常查勘工作,至民警陈某某后脑部受伤。被告人尹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判决结果】被告人尹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办案心得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威严不容亵渎;打击袭警犯罪以保障执法权是必须的,但也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辩护人通过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的辩解,查阅大量的袭警罪案例,结合本案被告人尹XX的实际情况,确定辩护思路:有罪,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庭审中,本辩护人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主观恶性、袭警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非极端恶劣的袭警行为,对于深刻悔罪的被告人,执法部门应持有相应宽容的肚量”的观点,并提交了被告人所在村小组绝大部分村民的“请愿书”证明被告人的平素遵纪守法乐于助人的优良品质;同时据理力争,避免矫枉过正,杜绝量刑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终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变更了量刑建议,从建议量刑一年零四个月变更为一年零二个月;峨山县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变更后的量刑建议。虽然仅仅减少了两个月,但也算体现了辩护的成功。

律师说法据报道,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61名民警、131名辅警因公牺牲,4375名民警、3420名辅警因公负伤,他们用鲜血和生命忠实践行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铮铮誓言。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进一步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的方式明确了暴li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一方面,将该类犯罪的法定最低刑由罚金刑提高至管制刑;另一方面,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了7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将袭警罪单独入刑,并针对部分严重、恶劣情节提升量刑档次,凸显了暴li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行为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本案的判决也为暴力违法之人敲响警钟,袭警辱警必受严惩!对任何袭警行为,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氛围。

【附辩护意见】

被告人尹XX袭警罪一案

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尹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袭警罪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程序。经依fa会见并听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对于本案的处理、量刑,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正确看待本案案发的原因、经过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前提。

被告人尹XX到现场的初衷并不是看热闹也不是抱着去闹事的目的,其到达现场的初衷是想帮助解决事故赔偿事宜。因其喝醉酒对驾驶员的行驶路线产生疑问而怀疑驾驶员酒驾,却又因索要交警的“工号”遭拒绝,此时恰巧因其遮挡了现场勘察拍照被劝拉一把便以为交警一方对其实施“拉、拽”的不文明行为,从而激发了其对立情绪而冲动的对交警实施揪扯衣领,继而发生了视频中的辱骂、攻击行为。从这一过程来看本案的起因其实就是因醉酒后判断错误的误会引起的冲突,由于过量酒精的作用导致虽有村民极力劝阻而未能有效制止住其扰乱交警执行职务的后果。

二、案发后,尹XX归案的过程应当认定为自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具体到本案,首先,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时,尹XX已经被劝阻回家去了,此时其并不知道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其次,是尹XX的家人拨打电话给尹XX后,尹XX没有逃避而及时赶到派出所民警面前承认是自己“在与交警乱”并进行解释“没有打着交警”;最后,派出所民警见其喝过酒而告知其第二天早上九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对此有出警民警的笔录证实);而第二天早上九点以前尹XX在家人的陪同下就来到派出所等候了。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尹XX符合:(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以及(2)“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的情形,所以尹XX到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具体到本案,首先,尹XX的笔录中反映出其如实供述了辱骂、揪扯交警的行为,也供述了有攻击行为,只是认为自己没有“打着”(即“打到”)。“打”与“打着”在本案中是有区别的;在法律上,这是尹XX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的认识问题。而对于袭警罪,不需要“打着”才能认定,只要有暴力袭击内容的“打”就可以认定。所以尹XX的“打”与“打着”的认识问题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事实。其次,公诉机关已经在起诉书中认定尹XX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坦白”情节,说明公诉机关也认可尹XX归案后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的。最后,尹XX在庭审中确定的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至少符合“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法律规定,这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对被告人尹XX的归案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是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的,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本案造成的后果以及参考判例来依法准确量刑。

本案的后果,是妨害了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并给交警陈某的头皮造成了细、短、小的表皮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尹XX的“暴力袭击”行为情节一般,不严重,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是本辖区内的第一起袭警罪案件,一时间受到各执法部门的关注。为避免矫枉过正,辩护人从“中国法院网”搜集到25个袭警罪案例;其中:导致两个民警轻微伤的、对多名民警实施殴打的、致民警多处抓伤的、推倒民警继续踢打的、开车冲撞致轻微伤的、持菜刀未袭击成功又咬伤的、用拖鞋打致轻微伤的,都没有被判处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相比较之下本案被告人尹XX所实施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其被建议量刑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这不符合《刑法》第五条确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尹XX认罪认罚,但这反映出的是尹XX内心积极的、不逃避、敢担当的态度和认识,不能因此就以他“认罚”一年零四个月就判处一年零四个月。所谓“从严、从快、从重”的办案观念,也是绝对不能离开依法、理性的适用法律的。

四、从被告人尹XX的本性、一贯表现来看其主观恶性。

被告人尹XX本性尊老爱幼有孝心,乐于助人,在村里口碑较好;本次犯罪是酒精作用下的初犯、偶犯;其本村村民共约91户,已经有79户愿意为其请愿监督帮扶他,而其余的12户是因为离开本村在其他地方居住或者打工而未能寻找到,这足见被告人尹XX在村里的一贯表现是良好的,其本来的面目并非视频中案发当时的样子,这从本案视频证据显示的酒醒后的尹XX在面对派出所民警时的正常交流状态就可以看出来。所以尹XX主观恶性不坏,完全尚可挽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从被告人尹XX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来看,可以充分从宽处罚。

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理论界对定罪量刑都还存在一些不同的争论,作为初中文化的尹XX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定性;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在被刑拘之后的每个日日夜夜尹XX对自己的错误都在反思、懊悔;对于视频里与平时的自己完全判若两人的事发当时的自己,尹XX向辩护人表示“自己都看不下去、自己为什么会变得如此蛮横”。在辩护人释XX理、举轻以明重的分析教育下,尹XX已经从根本上认识了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发自内心的认罪;对于这样能够勇于承担罪责、愿意洗心革面痛改错误的被告人,完全可以充分的从宽处罚。

六、非极端恶劣的袭警行为,对于深刻悔罪的被告人,执法部门应持有相应宽容的肚量。

据报道,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61名民警、131名辅警因公牺牲,4375名民警、3420名辅警因公负伤,他们用鲜血和生命忠实践行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铮铮誓言。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威严不容亵渎,所以打击袭警犯罪,以保障执法权是应该的、必须的;同时也相应的给我们的人民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进一步推进建设良好的警民关系。警民关系的好与差的标准就是:理解、包容、支持、友善。这是相互的,不是对单方面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一家亲”的局面。具体到本案的源头就是从尹XX醉酒索要“工号”而起,当然民警也作出了解释,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直接告知“工号”并不损失什么;虽然不告知“工号”也不算错,但就容易与人民群众产生隔阂。本案被告人尹XX未实施极端威胁民警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据其所说其在归案后也受到了人之常情的“教育”,但其已经能够理解和包容,这是深刻悔罪一种表现,因此我们的执法部门也没有必要吝啬我们该有“警爱民”的肚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综上,刑罚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罚,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拯救罪犯。这个目的与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传道”“救心”、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目的是一致的。对于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深刻悔罪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本案被告人尹XX,完全可以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就可以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因此,辩护人建议对尹XX适用缓刑,以充分彰显认罪认罚的巨大制度和司法“红利”;若必须判处实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在十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给予采纳。谢谢!

辩护人:师本领

2022119

附:中国法院网的25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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